我老爸在工地下班吃饭因病发作死亡,请问该怎么处理,赔偿?

如题所述

  工地用工管理往往不太规范,如何索赔?具体要看劳动者与建筑公司之间形成了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原则上,除非本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错,如果有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工伤,相关费用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未参加的,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应当全额赔偿;如果双方是雇佣关系的,则雇主(小包工头)按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而承担全部责任;除上述二种情形外,如果劳动者只是与某个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则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与建筑公司之间只是业务上的承揽关系的,原则上,建筑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一、劳动合同关系的,构成工伤的,享受工伤待遇;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雇佣关系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处理。

  1、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2、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三、提供劳务关系的:按《侵权责任法》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承揽关系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所谓承揽,就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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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9-09
因病导致的那么就需要做法医检查

看看具体病因,如果是工作上的原因

导致的那么算是工伤,如果不是那么只会

赔偿部分。追问

不是工伤

高血压,发作

追答

那么只能算是自身原因,会有慰问金

而不是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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