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需要当事人全部都到场吗

我要废除几份合同,也写了份情况说明(几方共同名义写的,都已签字盖章),请问到公证处公证还需要几方都到场吗?

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当事人全部到场,只需要有委托人到场即可,但是法律规定了一些类型的公证是必须要当事人到场的。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

扩展资料:

公证时当事人不方便到场可以办理委托,在办理委托公证时注意事项如下:

1、办理委托公证,应向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

2、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委托行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方为有效。

3、委托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如行走不变、患重病等)可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处选派公证员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4、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内容应真实、合法。

5、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只有在受托人表示接受委托时才能生效。

6、转委托人要有转委托权,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01-11
公证处办理相关合同只要是合同所涉的当事人是必须要到公证处去的,除非你有公证处认可的委托手续,否则公证处的人员无法确认当事人在合同上的签字是否属实无法办理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5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时当事人是否到场的答复
  对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于2000年9月21日会签联合发布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相关内容应理解为:公证机关在作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时,已要求当事人到场接受询问或作出承诺,因此,公证机关在签发执行证书时,只要依照上述联合通知的规定进行审查即可,并未有要求债务人、担保人再次接受询问的明确规定。
第3个回答  2012-01-13
是的,所有有利益关系的人都要到场。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2-01-10
原则上需要。但是如果当事人有实际困难(如失踪了,在病床上插着呼吸机等),全部到场也不现实。所以具体情况,请您跟公证处咨询、沟通。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