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没有公证是否有效

在两年前丈夫和我在还有共同房屋贷款偿还的情况,坚持要接钱做生意,我不同意。当时就写下了离婚的协议,后来我知道他还是被着我进行了借款,并惹上了官司,把我也牵扯在内,请问那份两年前离婚协议是否还有效

首先,离婚协议生效的前提必须是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进行了要式登记,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执行权,也不会授予法院有强制认可权。其次,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关系、以及子女抚养意见等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没有成就,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第三、离婚协议的内容是否有效,还要看是否有欺骗或强迫签订,以及协议中的约定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依据或处分了别人的财产。总之一份有效的离婚协议最好找专业离婚律师进行策划和撰写,以免无效和留下后患。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7-09-29
        

        如果问的是离婚是否有效,那么如果你们没有在民政局登记离婚,或者在法院起诉离婚的话,你们的婚姻仍然有效,我们仍然是合法夫妻;
        如果问的是两年前签订的那份协议是否有效,则又另当别论了。

        (1)两年前的协议,如果约定的仅仅是婚姻离开的问题,或者说约定“如果**借钱,那么我们就离婚”,而没有涉及财产(包括消极财产即债务)分配的问题,那么毫无疑问这份协议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2)如果协议约定,就“借钱做生意”这一可能的债务,仅由你丈夫一方负担时,可以认为你们夫妻对特定财产作出了约定,且这种约定在民法和婚姻法上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3)如果协议中既约定了婚姻离开,又约定了债务由你丈夫自负。我个人认为,对于债务的约定仍然是有效的。当然,婚姻离开的约定无效,因为,离婚是有法定形式的,或者是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或者是在法院诉讼离婚。
        (4)关于债务自负约定的对抗力问题。这个对抗力,指的是如果债权人即借给你丈夫钱的人,向你主张要这笔钱时,你可否以你们协议中的“债务自负”的约定拒绝还款。
        当债权人借给你丈夫钱时,知道你们夫妻之间的约定的,你可以以此为由拒绝还款;
        如债权人借给你丈夫钱时,不知道你们夫妻的约定,而有理由认为是你们夫妻共同借款的话,即使债务自负的约定有效,你也不能以此拒绝债权人向你要钱的主张。理由是,你们夫妻之间的约定属于夫妻内部约定,第三人不知情的,对第三人没有法律效力。(见《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第一种情形,如果你丈夫背着你借的钱用于你们夫妻共同生活上,则此笔借款属于你们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你们夫妻共同偿还,即便是因为这笔钱而闹到离婚的地步。

        生活中的案例往往简单中凸显复杂,我在这儿一时半会儿也说得不会很清楚,因为你只是简单的把问题提了出来。而且,我这也是个人观点,仅供你参考。
        如果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到我的“百度空间”留言,也可发邮件至:[email protected]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5
  离婚协议有没有经过公证与是否有效没有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后,但实际未办理离婚的,该离婚协议不生效,即使对离婚协议进行公证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3个回答  2007-09-29
没有效。因为你们后来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到现在为止,你们的婚姻关系仍然是有效的。
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应当共同偿还。
第4个回答  2007-09-29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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