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时间和认定结果问题

工伤认定时间和认定结果问题本人2014年11月份工作中扭伤了脚踝(外省野外工作)当时报告了公司,但是公司没有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2015年1月我自己回到成都后去医院做了核磁共振检查,检查结果是右距骨骨软骨损伤,因为医药费公司也给报销了,所以就没管工伤认定这事,当时我也不知道工伤认定这回事儿)
直到2015年六月公司才叫我到当地医院出具一份伤情诊断(又回到当初野外工作的地方了),当时公司是说叫我就在当地开证明,因为返回成都时间来不及做工伤认定,错过了时间就不能算工伤了。因为当地没有核磁共振检测设备所以就做了一个X光片检查,当天就将结果快递回成都了然后就认定了,如今医生建议我手术治疗了,才发现工伤认定上的诊断是右踝关节软组织损伤,两个结果就影响了医疗报销金额/或者说认定结果根本就不是原本的伤情,根本报销不了。现在已经过了这么久了 我想更改当初的认定结果,求律师出一个解决方案。谢谢

受伤之日起一年内受伤职工本人或亲属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抓紧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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