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被甲公司聘为外语翻译,在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两年,试用期3个月。

马某先是被公司安排给一位副总当翻译,由于几次翻译不够准确,引起副总不满,后被调入公关部,做资料翻译工作。一个月后,马某因胃病住院治疗了一个多月。出院时,马某是试用期还差半个月左右就将届满,甲公司于是决定:鉴于马某在工作中出过差错,又休了一个月病假,现试用期将满,可马某的翻译水平还有待观察,决定将试用期延长3个月。马某认为,公司延长其试用期的做法没有道理。请分析:甲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甲公司的做法是对的,是合法的,劳动法规定,试用期间休假,不算试用期内,干满三个月后才算出试用期。试用期可以双向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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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6-10
1 劳动合同期限两年,试用期3个月。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应该2个月;
2 试用期延长3个月,没有法律依据;
3 如果马某可以胜任公司公关部,做资料翻译工作,公司应该转正。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3-18
不合法。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甲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追问

那延长试用期呢?应该按哪条法律规定处理?

追答

第二款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延长本身也违反了第一款规定,即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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