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经验能否当法律证据

如题所述

  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适用
  经验是法官从事司法活动的生命,在现代证据法上,证据的判断往往将经验法则的具体选择和运用委之于法官,由法官通过自由判断而作出,法官自由裁量权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官以"经验"为基础作出的合理判断。在司法实践中,经验法则往往是被作为证据裁判的根据,用以衡量已知事实、确定未知事实,在证据的评价、案件事实的认定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为了完善诉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对经验法则首次作了以下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自此,该司法解释将日常生活经验作为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之一。

  所谓日常生活经验,是指法官在其日常生活中认识和领悟的客观事物之必然联系或一般规律,具有普遍公认或不证自明的性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构成日常经验法则的主要具体要素包括:其一,所依的生活经验必须是日常生活中反复发生的常态现象;其二,这种生活经验必须为社会中普遍常人所能体察和感受;其三,这种经验法则所依据的生活经验可随时以特定的具体方式还原为一般常人的亲身感受。在审判实践中,日常生活经验对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即决定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客观联系;决定证据的可采性;发挥证据间的推理作用,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有利于正确认定事实和公正作出裁判和法官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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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4-24
这要看什么经验了,有些情况是不需要举证直接可以作为证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第75条较为系统地规定了免证事实。在此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9条规定: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同时,第8条和第13条还就“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进行了规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4-04-24
不能,只有明文规定的无歧义的法律才会发挥效力,你的日常生活经验只是你的个人经验,与国家的立法并没有多大关系,国家的立法权是由全国人大执掌的,如果你是全国人大代表,那你的日常生活经验也许会影响到国家的立法。
第3个回答  2014-04-2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故,只要没有相反证据,日常生活经验具有证明效力。
第4个回答  2014-04-24
你的问题应当再具体一些!!关于你这个问题,应当分门别类逐一研究!主要还是适用于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义》第六十四条:【法官独立审查证据原则】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经验是法官从事司法活动的生命,在现代证据法上,证据的判断往往将经验法则的具体选择和运用委之于法官,由法官通过自由判断而作出,法官自由裁量权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官以"经验"为基础作出的合理判断。在司法实践中,经验法则往往是被作为证据裁判的根据,用以衡量已知事实、确定未知事实,在证据的评价、案件事实的认定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所谓日常生活经验,是指法官在其日常生活中认识和领悟的客观事物之必然联系或一般规律,具有普遍公认或不证自明的性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构成日常经验法则的主要具体要素包括:其一,所依的生活经验必须是日常生活中反复发生的常态现象;其二,这种生活经验必须为社会中普遍常人所能体察和感受;其三,这种经验法则所依据的生活经验可随时以特定的具体方式还原为一般常人的亲身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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