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钱债务执行案件中,如何区分协助执行人与到期债务第

如题所述

《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2.到期债务第三人制度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也有规定。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1规定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三、金钱执行案件中,协助执行单位仅指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和银行等金融机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这里所指的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规定非常明确,没有扩大解释的空间,换句话讲,法律认定被执行人在其所在单位或者银行、信用合作社、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才可能有“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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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7-24
以人民法院裁决书为准,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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