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敬"和"抄袭"的区别在哪里

如题所述

1、原理不同

致敬是指有能力的制作团队或个人,他们模仿或完全同意其他作品的经典场景或情节(替代角色),不占据故事的主要内容,并反映出制作团队从其他方面的全部力量原始的镜头或绘画这被称为致敬。

抄袭不能创新。强行选择其他场景中的经典场景和情节来弥补情节或屏幕上的短篇小说,并且原始部分不能超过抄袭。

2、归属不同

敬礼属于第二创造。

抄袭是对复制作品的非技术内容的直接更改。

3、范围不同

致敬是对原始作品的敬意。

抄袭则是直接按照原作品进行抄袭。

致敬是一两个片段很明显地模仿某部作品,而抄袭则是抄了别人的东西,却说是自己的。以及致敬只有几个片断,作品本身还是原创的,而“从头到尾分毫不差的致敬”同样是抄袭。

扩展资料:

窃和致敬之间有本质的区别,不能一概而论。正如融资和非法融资都是通过市场筹集资金一样,前者具有国家许可和法律保证,后者是非法的,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和不安全的筹款活动。抄袭是在未经任何处理的情况下强行窃取他人劳动或知识产权的成果。

致敬的基础是前辈创造和使以前的经典重新出现在我们眼前,并重新出现了荣耀。目前,我们的电影市场充满了烟雾。当主题剧集火起来时,短短几天内就会出现很多类似的烂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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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5-15
「抄袭」与「致敬」并不是著作权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区分二者,在方法论上并不是反诸于法律本身——这其实是法律人的通病——因为逻辑上应认为,生活先验于法律,而法律只是作为生活某一片段的反映,并不能僭越解答来自于生活的疑窦。
在著作权法中,并没有「抄袭」,只有「复制」。之所以说,我们要超越著作权法讨论上述问题,这是因为无论从历史、逻辑或者实证,对「抄袭」的认知涉及的并不完全是简单的法律问题,而是一部道德的嬗变史。
至少在古希腊,对于观点的模仿与继承,抱持的是一种开放而非攻讦的态度,而「唯有美好事物始被模仿」也使「抄袭」成为被抄袭者的荣誉加持。通过这种「模仿性传播」仿佛是一种对个人学识的驰名标识,在前版权时代的道德话语中,对于「抄袭」的伦理评价至少是中立的,被抄袭的原创者也并不因此而楚楚可怜。
讽刺的是,恰恰是文艺复兴时期,对于「抄袭」的伦理评价让依然对知识产权怀持浪漫主义的今人大跌眼镜。理解所谓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概念,必须随着历史语境的不同,才能得到透彻的开解。比如,波斯纳在他的那本《论剽窃》的小册子中就提及,「只要借用者没有把借用的东西弄得更好,那就会被好作家视为剽窃」。哈罗德•奥格登•怀特甚至露骨地说道,真正的原创性是通过模仿实现的。倘若斗转星移,于正对琼瑶的「借鉴」在彼时可能仅仅只是「致敬」,而莎士比亚的无韵诗《安东尼与克莉奥特佩拉》片段很可能在当下则会被评价为对托马斯•诺斯爵士翻译的马克•安东尼传记赤裸的「抄袭」。
如果仅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看待「抄袭」,那么就会无视在现下,「抄袭」已经不完全是律法上的价值判断,更受到道德话语权的支配。比如,自然科学中的学术诈欺依然方兴未艾,复制他人的实验数据并不被视为对著作权的侵犯——这是因为数据本身并不具有独创性而只能视作不受保护的「事实」——但仍然不妨碍我们认为这是一种道义上的犯罪。甚至在学术上,对「抄袭」的评价超越了单纯的「表达」,而及于「思想」,想想我们将他人的论文主旨以另一种话语叙述,纵然不违背著作权法,但仍然可能视为「抄袭」而受到知识权力的谴责。甚至,一种完全与著作权无关的指涉——比如对自己从前论文的「自我引用」,如果不符合学术规范,仍然视为一种伦理意义上的「抄袭」。
我们说,基于言论自由表达及文化知识的传播,我们有必要对著作权进行一定程度的规制,在满足「合理使用」情形下的复制,仍无妨被视为阻却侵权。这只是说明,在特定情形下,标注作者署名的复制演绎,法律上可以认为不属于「抄袭」,在此时,对他人作品的「戏仿」也就成为了一种被致敬者本身也不容置喙反对的「致敬」。但我们需要警醒的是,除了「致敬」并非自我免责的机制,也要追问「知识产权是否符合传播正义」,避免对他人与自己的道德绑架,广告业不是有这样一句原则么:所谓原创,无非就是花点心思的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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