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的性质

如题所述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例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伤残等级的确定,产品质量的确认。

 它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确定。即对个人、组织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的确定。如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书中确定财产所有权,在颁发专利证书、商标专用证书中确认专利权、商标权等等。
  (2)认可。又称认证。是行政主体对个人、组织已有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以及确认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承认和肯定。如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认证等。
  (3)证明。即行政主体向其他人明确肯定被证明对象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或某种情况。如各种学历、学位证明,宅基地使用证明、居民身份、货物原产地证明等。
  (4)登记。即行政主体应申请人申请,在政府有关登记簿册中记载相对方的某种情况或事实,并依法予以正式确认的行为。如房屋产权登记、户口登记、婚姻登记等。
  (5)行政鉴定。即行政主体对特定的法律事实或客体的性质、状态、质量等进行的客观评价。如纳税鉴定、审计鉴定、会计鉴定等。
  (6)批准。
  (7)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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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26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例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伤残等级的确定,产品质量的确认
  编辑本段作用
  行政确认有稳定法律关系,减少各种纠纷,保障社会安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因而适用于广泛的范围,行政确认主要形式有:确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
  编辑本段分类
  (1)按行为的动因不同可分为依申请的行政确认和依职权的行政确认。   (2)按行政确认对他种行为的关系,可以分为独立的行政确认与附属性的行政确认。   独立的行政确认是指不依赖他种行政行为而独立存在的行政确认行为。即这种行为不是他种行政行为成立的必要前提。附属性的行政确认,是指他种行政行为依赖于该行为补充。   按照行政确认的对象不同可分为对身份、能力(或资格)、事实、法律关系和权利归属的行政确认。   对权利归属的行政确认主要有:不动产所有权的行政确认、不动产使用权的行政确认、经营权的行政确认、工业产权的行政确认。
  编辑本段各种行政确认
  1、公安管理中的确认
  主要由对交通事故的车辆、物品、尸体、路况以及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态的检验和鉴定;对交通事故等级的确认;对当事人交通责任的认定;对行政案件的原告中自然受治安行政拘留的人员、劳教和受审人员的精神病司法鉴定等。
  2、司法行政管理中的确认
  主要有对合同、委托、遗嘱、继承权、财产权、收养关系、亲属关系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公证;对身份、学历、经历、出生、死亡、婚姻状况等事实的证明;对有关文件的真伪、法律效力的公证等等。
  3、民政管理中的确认
  民政管理中的确认主要有对现役军人死亡性质、伤残性的确认;对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等级确认;对革命烈士的确认;对结婚、离婚条件的确认等。
  4、劳动管理中的确认
  劳动管理中的确认主要有对人员伤亡事故原因、责任的确认;对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原因和责任的确认;对特别重大事故的技术鉴定等。
  5、卫生管理中的确认
  卫生管理中的确认主要有食品卫生的确认;对新药品及进口药品的鉴定;对国境卫生的鉴定;对医疗事故等级的鉴定。
  6、经济管理中的确认
  经济管理中的确认主要有对产品标准的行政认证和计量器具鉴定,产品质量认证;对商标和专利权的审定;对著作权属的确认;对动植物检疫的确认;对养殖水面区域的确认;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对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等。
  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联系和区别
  行政确认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确认行为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并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作出。   2.行政确认是羁束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进行行政确认时,只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并尊重客观事实,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自由裁量。   3.行政确认的外部表现形式往往以技术鉴定书等形式出现,在较大程度上受到技术规范的制约,并由此决定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   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区别。   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的联系主要表现在: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通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是确认在前,许可在后;确认是许可的前提,许可是确认的结果。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行为对象不同。行政确认是指对行政相对人既有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的确定和认可,主要是指对身份、能力和事实的确认;行政许可的行为对象是许可行政相对人获得为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一般来说,前者是业已存在,而后者是许可之前不得为之。   二、行为的法律效果不同。行政确认中未被认可的行为或地位将发生无效的结果而不适用法律制裁;而在行政许可中,未经许可而从事的行为将发生违法后果,当事人将因此受到法律制裁。即前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对今后仅是一种预决作用;而后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后及性,不具有前溯性。   三、所为的意思不同。行政确认行为表明行政主体的态度是对某种状态、事件、物或行为予以法律上的承认、确定或否定;而行政许可行为则是行政主体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判断的前提下,对申请是否予以准许或同意的行为。   四、行为性质不同。行政确认属于确认性或宣示性行政行为,它仅表明现有的状态,而不以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行政许可,从其正常状态(即批准)而言是建立、改变或者消灭具体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形成性行政行为。   五、内容不同。行政确认行为的内容具有“中立性”,它并不直接为当事人设定权利或义务,对当事人是有利还是不利,取决于确认时原已存在的法律状态或事实状态;而行政许可行为则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它直接为申请人授益。   六、方式不同。行政确认既有依申请的确认也有依职权的确认;而行政许可则只能是依申请才能发生的行政行为。   七、表现形式不同。行政确认一般只能以证书形式出现;而行政许可的表现形式尽管以书面的形式为主,但也存在口头、默示等许可方式。
  编辑本段特征
  从属法律性 主体限定性   范围广泛性 对象特定性   内容无创造性 效果间接性   性质中性 非处分性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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