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章 起草与合法性审查

如题所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有一套严谨的流程。首先,第十二条指出,起草文件的司局需对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深入论证,并对问题、制度或措施等内容进行充分调研。在这一过程中,广泛听取内外部意见尤其重要,特别是对于重大事项或涉及公众利益的文件,会采用多种方式如座谈会、论证会或公开草案征求意见。

如果文件涉及其他部门,如第十三条规定,起草司局需事先征询意见,对有重大分歧的,需进行协调并在起草说明中详述。对于国际贸易影响的文件,第十四条规定,需依据WTO规定通报并处理评议意见。

在文件草拟完成后,第十五条规定,由起草司局负责人签署,联合起草则需司局负责人联合签署,并在涉及其他司局时进行会签。然后,第十六条规定,草稿需送至法规司进行审查,附上起草说明,详述文件的制定背景、依据、过程和协调情况等。

法规司在第十七条中承担合法性审查职责,对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如有其他问题也会提出建议。第十八条规定,法规司在审查过程中,有权要求补充资料并可能征求内部或相关部门意见。最后,第十九条明确了审查结果的填写方式,根据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填写同意或不同意意见,并详细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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