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不同:代表人的行为就视为被代表主体的行为,可以看成是同一个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两个人,代理人的行为是独立的,只不过行为的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2、限制不同:如果代表对代表的代表有限制, 则它只是代表和代表的内部关系, 不能对善意的第三方具有约束力。因此, 代表超越代表权限和《善意第三方法》的人的行为仍然有效。
这显示为代表。如果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而是以代理人的名义行事, 善意第三方有充分理由相信他有代理权, 此时设立的表见代理。结果表明, 代理人的代理效果可直接归于委托人。
3、两者的善意是有区别的: 在代表中, 善意的对应方没有什么可要求的, 只能要求善意。如代理人所示, 相对人不仅是善意的, 而且需要有充分的依据来判断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
在实践中, 人们普遍认为, 以下两种情况属于 "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拥有代表权的善意第三人": 行为人和委托人有雇用关系, 但代理人没有终止事实通知或行为人仍然持有表明存在雇用关系的法律文件的各种原因。行为人和主体有授权关系, 但由于某种原因, 在授权结束后, 行为人仍然持有代理人的代理证明文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表见代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表见代理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