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是规范性文件吗

如题所述

2020年6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这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机构改革后制定的一部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商标侵权判断标准》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商标执法工作的重要内容。《标准》细化了《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商标侵权的相关条款,对商标的使用、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相同商标、近似商标、容易混淆、销售免责、权利冲突、中止适用、权利人辨认等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阐明了一些执法中长期模糊不清的问题,对一些有争议的做法进行了改进。《标准》的出台将对各级商标执法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起到明确的指导作用,大大促进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标准》也将是广大商标律师、代理人等法律实务工作者的重要指南。
笔者对《标准》中的重点法条进行研究并搜集了相关行政和民事司法案例,现将研究体会与大家分享,以期抛砖引玉。
一、关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第三条 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般需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
解读
本条关于商标的使用与《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基本一致,增加了服务商标使用的有关内容。判断商标侵权是否成立,首先要判断是否存在“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根本属性是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如果不能体现该属性,就不能算作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品上的标识或者文字不是作为商标使用的,就谈不上商标侵权。《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如果他人使用了上述没有商标属性的文字、图形等标识,都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当然非商标性使用的情况并不限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分析相关的标识在商品或服务上是否起到了标示来源的作用。案例1中联合利华公司在洗发水上使用“头屑不见,无懈可击”等词语,明显属于对产品特点的描述,可以看作一种广告语,消费者看到以后不会认为“无懈可击”是一个商标,所以也就不会和中科联社研究院的“无懈可击”注册商标发生冲突,不可能侵害其商标专用权。案例2中安实创业公司申请注册了“安石”商标,但其自身使用商标不规范,造成了“安石”商标的淡化,失去了商标指示商品来源的功能。而雅筑伟业公司在产品上标示“天然安石粉”,仅仅是为了标明商品的名称,也不属于商标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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