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单位应多久

如题所述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应当接受举报、投诉,查处村民、居民住宅区和“九小场所”内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公安派出所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常识,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素质。
公安局的职能部门:直辖市公安局、省会城市公安局、地级市公安局、县级公安局,除县级公安局外,前几者均可按城市的区下分区分局。
特定公安局一般受所在地政府领导、受上级公安厅、局指导。公安机关的最高部门是公安部,指导全国公安工作,包括所有各级公安局。受所在地政府、上级公安机关双重领导。
公安局承担公安机关的工作职责: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法律依据
《山东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的公安派出所。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负责对本辖区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九小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内的每个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检查。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应当接受举报、投诉,查处村民、居民住宅区和“九小场所”内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常识,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素质。
1、总警监、副总警监;
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5、警员(一级、二级)。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人民警察的警衔分为5等13级:
第一等:总警监、副总警监(2级)第1级:总警监,授予正部级警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长、国家安全部部长);第2级:副总警监,授予副部级警官(公安部及国家安全部副部长、政治部主任、纪检书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部级的厅局长(须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且兼任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常委或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直辖市副市长的高级警官,依据该条件全国若干名);
第二等:警监(3级)第3级:一级警监,正厅级(公安部部长助理、厅长而无兼任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共党委常委或副职行政首长)、专业技术高级;第4级:二级警监,正厅级、副厅级、专业技术高级;第5级:三级警监,副厅级、正处级、专业技术高级;
第三等:警督(3级)第6级:一级警督,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专业技术高级、专业技术中级;第7级:二级警督,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专业技术高级、专业技术中级;第8级:三级警督,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科员、专业技术中级、专业技术初级;
第四等:警司(3级)第9级:一级警司,正科级、副科级、科员、办事员、专业技术中级、专业技术初级;第10级:二级警司,副科级、科员、办事员、专业技术中级、专业技术初级;第11级:三级警司,科员、办事员、专业技术初级;
第五等:警员(2级)第12级:一级警员,办事员、专业技术初级;第13级:二级警员,办事员。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按照哪些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1)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2)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3)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批准授予;
(4)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第三十二条士兵军衔制度,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衔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三十四条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报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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