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武汉企退上调细则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一)定额调整

按退休(退职)时间划分三档:

1、 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

2、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3、200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二)挂钩调整

与本人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双挂钩:

1、 每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同时,每人每月以本人2019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6%。

(三)适当倾斜

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后,对部分人员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4、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

5、2019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即1940年1月1日至1949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19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的(即1939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

6、国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调整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5元。

7、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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