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如题所述

判决书生效开始,就发生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注: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A公司房产因法院出具判决书用于抵偿银行贷款,该抵债房产自法院判决书生效时起不再拥有房产的所有权,也就是房产的权利状态自判决生效起终止的当月末起,A公司不需要缴纳房产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2003〕第089号)第二条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规定,(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银行取得法院判决书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而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那么银行不办理过户手续就不需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吗?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国家税务局关于签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法院判决书生效后,银行就拥有了房屋所有权,原则上取得所有权之日起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但是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于该项房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并不明确,有的地方如广东省《关于银行系统接受企业以房地产抵押贷款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 〔2002〕641号)明确规定取得所有权之日起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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