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2021)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一、将第一条中的“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提高通行效率”修改为“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二、将第三条中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修改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理念”。三、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交通事故应急机制”修改为“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将第二款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四、将第六条和第七条合并,作为第六条,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教育体育、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协同共治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三轮车、四轮车非法客运经营的查处。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教育体育、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五、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将第一款中的“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修改为“增强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将第三款中的“教育行政”修改为“教育体育”,“提高未成年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修改为“使其养成遵守交通法规的习惯,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六、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电动自行车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核发临时号牌、实施过渡期管理的电动自行车,在过渡期内可以上道路行驶,过渡期满后不得再上道路行驶。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凭购车发票和产品合格证上道路行驶”。七、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驾驶机动车或者电动自行车以及其他依法实行登记管理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倒置、折叠、重叠、遮挡、污损或者有其他影响号牌识别的行为。”

  第二款修改为:“尚未登记的载客汽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按照规定同时粘贴两张临时行驶车号牌,一张粘贴在车内前挡风玻璃的左下角或者右下角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另一张粘贴在车内后挡风玻璃左下角。其他类型的汽车应当将临时行驶车号牌粘贴在车内前挡风玻璃的左下角或者右下角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八、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删去第二款。九、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使用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的配件维修车辆”。十、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将第一款中的“及其他外部照明装置”改为“以及其他外部照明装置”。增加两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禁止在机动车上粘贴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反光遮阳膜。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

  “禁止在机动车车身外放置、粘贴个性化玩偶等影响交通安全的物品。”十一、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删去第一项中的“等部位”。十二、删去第十七条。十三、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六条,删去本条中的“证件编号、”“机动车注册登记地、驾驶证核发地的”。十四、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城乡道路,按照方便、安全、快捷和环境美观的要求,规划建设快速路、主次干路和支路级配合理的道路体系,形成功能清楚、系统分明的交通运输网。”

  将第一款改为第二款,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格局和水城特点,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采取适宜的城市和道路路网结构形式,做到城区相融、水路相容、路桥相连,引导城乡道路建设。”

  将第三款中的“交通运输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将第二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保障城市道路步行交通、自行车交通的通行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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