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颁布《儿童权利公约》的时间

如题所述

195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提出了各国儿童应当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但是儿童工作者指出,宣言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起到更大的作用。“随着人权法的发展,许多国家呼吁制订一项全面规定儿童权利、具有广泛适用意义并具有监督机制的专门法律文书”,以“促使国际社会在保护儿童权利问题方面能够普遍承担义务”。在这种背景下,1978年三十三届联大通过决议,决定成立《儿童权利公约》起草工作组。自1979年至1989年用十年时间完成了起草工作,同年11月20日第四十四届联合国大会第44/25号决议协商一致通过,并向各国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迄今为止已有190多个国家批准履行国际《儿童权利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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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5-27
联合国1990年通过《儿童权利公约》
第2个回答  2007-05-27
儿童权利公约
195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提出了各国儿童应当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但是儿童工作者指出,宣言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起到更大的作用。“随着人权法的发展,许多国家呼吁制订一项全面规定儿童权利、具有广泛适用意义并具有监督机制的专门法律文书”,以“促使国际社会在保护儿童权利问题方面能够普遍承担义务”。在这种背景下,1978年三十三届联大通过决议,决定成立《儿童权利公约》起草工作组。自1979年至1989年用十年时间完成了起草工作,同年11月20日第四十四届联合国大会第44/25号决议协商一致通过,并向各国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迄今为止已有190多个国家批准履行国际《儿童权利公约》。

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铭记联合国人民在《宪章》中重申对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与价值的信念,并决心促成更广泛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及更高的生活水平,认识到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中宣布和同意;

人人有资格享受这些文书中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区别,回顾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宣布: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协助,深信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作为家庭的所有成员、特别是儿童的成长和幸福的自然环境,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协助,以充分负起它在社会上的责任,确认为了充分而和谐地发展其个性,应让儿童在家庭环境里,在幸福、亲爱和谅解的气氛中成长,考虑到应充分培养儿童可在社会上独立生活,并在《联合国宪章》宣布的理想的精神下,特别是在和平、尊严、宽容、自由、平等和团结的精神下,抚养他们成长。

铭记给予儿童特殊照料的需要已在1924年《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和在大会1959年11月20日通过的《儿童权力宣言》中予以申明,并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力和政治权力国际公约》(特别是第23和24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力国际公约》(特别是第10条)以及关心儿童福利的各专门结构和国际组织的章程及有关文书中得到确认。

铭记如《儿童权力宣言》所示,“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

回顾《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以及《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

确认世界各国都有生活在极端困难下的儿童,对这些儿童需要给予特别的照顾。

适当考虑到每一民族的传统及文化价值对儿童的保护及和谐发展的重要性。

确认国际合作对于改善每一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儿童的生活条件的重要性。
第3个回答  2007-05-27
《儿童权利公约》在追求一个公正、彼此尊重以及和平的社会的过程中,将儿童的权利保护放在中心位置。
《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了对儿童权利保护的普遍法律标准。
《公约》确立了世界各地所有儿童时时刻刻应享有的“基本人权:生存权;全面发展权;免遭有害影响、虐待和剥削的受保护权;以及充分参与他们个人成长与福利所必需的其他活动的权利”等等。

《公约》通过确立保健、教育以及法律、公民和社会等方面的服务标准来保护儿童的上述权利。这些标准是评价每个国家进步情况的尺度。批准《公约》的国家有义务在采取行动和制定政策时考虑儿童的最高利益。
所有儿童,无论他们出生在哪里,属于哪个种族或民族,无论是男孩还是女孩,富有还是贫穷,都必须得到充分的机会,成为社会有用的成员,并且必须享有发言权,他们的声音也必须获得倾听。
《公约》将儿童定义为18岁以下的男孩和女孩,并认为每一位儿童既是一个独立的个人,又是家庭和社会的一分子。儿童享有一个人的全部权利。
《儿童权利公约》要求所有缔约国承诺:“以适当的手段,使成人和儿童都能普遍知晓公约的原则和规定。”

《儿童权利公约》是联合国有关儿童问题的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也是迄今为止较全面规定儿童权利的国际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的四项基本原则是:
1.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任何事情凡是涉及儿童,必须以儿童利益为重。
2. 尊重儿童尊严的原则
尊重儿童的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以儿童的健康生存和发展为重。
3. 尊重儿童的观点与意见的原则
任何事情涉及儿童,应当听取儿童的意见。
4. 不歧视原则
不管儿童的社会文化背景、出生高低、贫富、男女、正常儿童或残障儿童,都应得到平等对待,不受歧视或忽视。

同时,《儿童权利公约》中还对“儿童”、“儿童的权利”和“儿童的需要”做出以下明确规定:
儿童: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儿童的权利:儿童生存、保护、发展及参与的权利。
儿童的需要:指儿童权利的实现所需的条件,如需要得到家庭、社会及有关机构的关心、帮助和爱护。
具体时间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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