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法律规定

如题所述

人民法院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一实施对外委托。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应通过管理部门的信息平台发布拍卖信息,公示评估、拍卖结果。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人民法院对其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实行监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评估、拍卖结果,侵害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人民法院将不再委托其从事委托评估、拍卖工作。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1)评估结果明显失实;
(2)拍卖过程中弄虚作假、存在瑕疵;
(3)随机选定后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评估拍卖工作;
(4)其他有关情形。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拓展资料: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一些地方探索在司法委托拍卖中借助网络平台,突破地域限制,使拍卖标的信息公开程度更高,交易价格最大化。随之而来的是,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一些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亟需出台新的司法文件加以指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辅助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
第二条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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