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入计量与期间分配的生产基础观(production basis of measurement)
生产基础观(production basis of measurement)的思想是将收入的确认与生产的过程相联系,佩顿(William A. Paton)和利特尔顿(A.C. Littleton)在其合著的《公司会计准则导论》一书中指出:“收入确认在生产基础观下可以用一些确定的生产事实作为依据”。 比如以某一期间内生产进度的实现或具体产出单元的完工作为分配给当期的期间收入金额。这种收入分配的标志是由物理制造过程决定,而不是由发送行为或法定销售的完成所决定。
“对于大多数商业企业而言,销售基础观(sale basis of measurement)计量分配收入可以比其他观点更好地满足会计标准的需要。” 在经营活动中收入的取得是企业努力成果的表现,因此,在企业为取得收入的一系列活动中,销售行为是最直接和最具决定性的,销售为企业带来新的资产,通常是现金或应收账款。这些为企业的成本提供了基本的补偿,并最终形成利润、税收和投资者股利分配。
现金基础观(cash basis of measurement)的采用并非是对权责发生制的颠覆,而是作为销售标准的补充,主要是在提供服务的企业或分期收款销售的情况下采用。现金基础观是指以现金收取作为销售实现的依据,仅在特殊情况下被采用,比如对于分期收款的销售,商品权利往往已经转移或服务已然提供,但新资产的权力还没能完全取得,基于风险考虑,只有当分期款项取得,才表示取得的这部分权力实现,故此用现金获取为销售实现标志。与之相对应的情况是现金已经取得,但企业商品或劳务尚未提供,即预收账款,实质是一种“延期收入”的性质。但这种“收入”就不能以收到现金作为标准予以确认,而只能视作一种负债。由此可见,现金基础观只是作为销售基础观的特例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