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耕种土地的纠纷,有什么相关法律?

情况是这样的,我家有片面积为8亩的耕种地(具有1953的土地产权使用证)证上标志的限界为古老的方法,比如东至某某某家,西至某某某家,南北面却都是荒地。

然而西至的某某某家却跟我们家发生纠纷,把土地跨延至我家土地的一半之内,这样的话,我们家的土地就只有4亩左右,这样的情况下应该根据什么法律途径来为我家维权呢?

目前我了解到的情况是,就我家跟东边地都持有土地证!(西家不晓得有没有)

帮帮忙,我会给出最高分,谢谢!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土地承包法》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用益物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为特殊民事主体,主要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和公益性组织,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的个别情况下,才可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目前,中国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来源有:①乡(镇)、村企事业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来源:第一,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进行过用地补偿和安置);第二,1982年以前通过与被用地单位签订协议使用的集体土地;第三,1962年以前调用集体土地没有退还的;第四,1982年以前农民集体自行使用本集体的土地;第五,过去经有关领导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一定的土地调整或补偿的;第六,沿用已撤销企、事业单位闲置的土地。②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来源:第一,集体拨用;第二,私有宅基地转来;第三,通过继承、购买房产使用集体土地。③农业用地集体土地使用权来源:第一,与集体签订承包合同;第二,与原承包人(使用人)在集体参与下签订转包合同;第三,承包开发利用集体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第四,以拍卖、协议、招标等方式有偿取得集体荒地的开发、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有以下三种形式:①宅基地使用权。公民对其在农村依法所有的房屋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使用权客体的范围一般以房檐滴水线为准,房屋所有权人只对房檐滴水线内的土地享有使用权。对于房屋周围的空地,如果这些空地面积和宅基地面积之和不超过该房主人依法可使用的宅基地面积的最高限额,可以作为宅基地进行使用权登记,但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两年)作为宅基地使用,超过面积多占部分,应退还集体耕种。新修房屋,一般应利用原有的宅基地、空地和荒地,尽量不占用良田。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外,还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面积和地理位置建房,不得少批多占、批东占西。易地建房的,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②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自留地、自留山是农业合作化以后集体分配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地主要是菜地,自留山主要为解决社员的生活用材。这种使用权形式自确立后一直保持了下来,1982年宪法也明确肯定了农民对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自留地只能用来种植农作物,自留山只能用来种植林木,未经批准,不得改作他用。③乡村企业和公用事业用地的使用权。农民举办乡村企业,或乡、村兴建公用设施需要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或决定外,还必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办乡村企业,土地使用权必须折价作为企业的出资,由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出资的收益。乡村企业终止时,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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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6-02
土地使用权取得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管理法》第2条5款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划拨土地使用权除外。”可见,国有土地使用权最基本的取得方式为有偿使用和无偿划拨两类。有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是指国家将一定期限内的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单位和个人使用,而土地使用者一次或分年度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费的行为。《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有三种,一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三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是土地使用权的划拨。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权着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该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根据这一定义,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实际上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土地使用者先缴纳对原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国家将土地交付其使用;另一种情况是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人。
取得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用途的不同分为有偿取得和无偿取得两种情形。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有两种方式:一是家庭联产承包方式,二是符合使用宅基地条件并获得批准使用宅基地方式;家庭即农户,只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才具备耕地的承包权、宅基地的使用权。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有两种方式:一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或农民个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企业、组织或公民个人通过其他土地承包方式取得集体耕地、荒地的使用权;二是通过协议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式。
土地使用权争议是指土地使用权主体之间因土地使用权归属发生的民事权利之争,主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之间争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土地使用权争议。处理土地使用权争议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土地法大纲》《公社60条》《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我国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制度是“一户一宅”,宅基地的面积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户使用宅基地的程序为:村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报批农用地转用后在办理审批手续。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纵横法律网 闫凤翥律师
第2个回答  2011-06-02
我国从1962年开始了新的土地改革,实行土地国有和集体所有,也就是说1953年的土地产权使用证自行作废,但在实际工作中,如果是不同村或小组以及不同经济组织之间的所有权争议,1953年的土地产权使用证还具有参考价值。具体到你谈的情况,要看从1987年开始的土地联产承包,及以后二次承包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如果在你们家承包合同范围内发生纠纷的可以到当地政府和农业部门反应。法律规定由他们协调解决或进行确权。追问

最近国家不是进行农民土地确权了吗?搞什么第二代土地证,我们都把证件交上去了。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3个回答  2011-06-02
1953年的土地产权使用证,经过几次土地调整、土地承包,多数都没有用了,关键看第二次承包土地时,承包范围在哪里。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1-06-02
建议找土管所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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