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案例分析求教

某工业厂房建筑工程项目于2002。8.12开工,2003.10.27竣工,2006.6,发现漏水,经检查后发现原因是施工方采用的管材未按要求采用了其他管材,因漏水造成厂房业主损失10万,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处理,监理、施工方及业主应该怎么做或承担哪些责任?

1、由于施工方未按要求采用了其他管材造成漏水,则房业主损失10万完全由施工方赔偿,并且要无条件全部更换所有管网;如施工方积极主动配合赔偿、更换管网实施到位,可免于处罚;如果不配合,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降低施工单位承包资质,厂房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诉,要求判处施工单位赔偿一切损失。
2、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监管不力,将会按情况受到记过、降低资质的处罚;
3、业主不会受到任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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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6-07
楼上讲的差不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对于业主,看他有没有参与材料的购买,基本上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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