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庭审结束后,继续向法院提交加强原证据效力的材料法院是否予以认可?

合同纠纷,一审开庭中原告提交了两份票据的复印件作为证据(票据的相关内容已记录在庭审记录中),在质证过程中被告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可。庭审已结束,原告律师提出让原告去加强此组证据效力的决定。原告已经让出具原始票据的单位在票据的复印件上家加盖了公章,以增强该复印件证据的效力。
请问这样的证据,在一审庭审最后陈述结束后,判决宣告前提交给法院。
1、法院取得这组加强效力的证据后是否对庭审中已提交的证据效力予以重新认定?
2、法院是否需要重新质证?若重新质证的话,是否需要重新组织原、被告来质证?

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之内提交,超过了举证期限的证据,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质证,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一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第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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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11

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之内提交,超过了举证期限的证据,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质证,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一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程序:

(一)起诉和受理。交通事故当事人就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应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经法院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受理后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诉。

(二)审理前的准备。法院立案后五日内将起诉状附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15日内提答辩状,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检诉讼材料进行必要的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三)开庭审理

1、开庭三日前通知诉讼参与人。

2、审理前核对讼诉参与人,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当事人有关讼诉权利与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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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1-06-06
过了举证期后提交的证据,又不是新证据的,除非对方同意质证,否则不应重新认定追问

法院在接受此组证据之后,会有怎样的行为呢?会与被告联系吗?

对于这个问题,是不是不应该片面的一味强调相关的规定。应该本着以事实为依据,更公平有效的解决问题呢?

第3个回答  2011-06-05
法院在新的证据出现后有从新开庭的、但在原证据上加盖公章效力会加强。
第4个回答  2011-06-05
超过举证期限再向法院提交,已经违反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不组织双方举证质证。
纵横法律网 韦锋律师追问

那也就是说原告律师的主张意义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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