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交通信号灯的管理工作应当由哪个部门负责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
有人认为,《公路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公路服务设施”和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公路附属设施”应当包括公路交通信号灯。
还有人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既然由公安部门负责,那么公路交通信号灯则因其属于交通安全设施而应由公安部门负责安装、维护和管理。要消除歧义,就得根据交通信号灯的性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对公路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和管理在立法上予以明确。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1、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2、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3、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道路交通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