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 )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如题所述

您好,是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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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9-15

第2个回答  2011-07-21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该条目的是为了规范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服务行为,旨在提示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权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删除、屏蔽、断开链接。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2-05-07
《侵权责任法》
第4个回答  2018-02-22
作业请自己做,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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