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二条之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拿到认定书之后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复核,在上一级交警部门接到复核申请之后决定复核之前,法院已经受理该案件,那么,交警部门按照规定就不能受理案件,五十三条之规定,在审核期间,法院受理案件的,交警部门应当终止复核。那么责任认定该由谁来做出?法院有没有权利划分责任?如果有相关法律,请问在哪一部法律内?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