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请问:欠缴日如何确定?如:甲单位欠缴2011年7月份社保费,2011年8月1日是欠缴日,还是7月31日欠缴日?请问答。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劳动部令第2号)规定: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社保经办机构需即时审核,对不能即审核的,应当自收到缴费单位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在最长不超过2日内审核完毕。缴费单位在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3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向其发出《催缴通知书》,拒不执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不缴纳的,加收滞纳金。
请问:欠缴日如何确定?如:甲单位欠缴2011年7月3日申报当月社保费10000元,7月4日社保经办机构签章核准,7月5日甲单位缴纳7000元社保费。8月3日社保经办机构向其发出期限为1个月的《催缴通知书》,9月3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其下达期限为2个月的《限期改正指令书》,11月3日,甲单位补缴足缴的3000元社保费,请问滞纳金如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