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级,处级,那个从大到小都是什么啊!

就是国家干部那个!

1国务院总理; 1级

2副总理、国务委员; 2-3级

3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部长、委员会主任、署长等; 3-4级

4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直辖市副市长、副部长、副省长、副署长等; 4-5级

5厅长、司长、州(盟)长、专员等; 5-7级

6副厅长、副司长、副州(盟)长、副专员等; 6-8级

7处长、县(旗)长等; 7-10级

8副处长、副县(旗)长等; 8-11级

9科长、乡(镇)长等; 9-12级

10副科长、副乡(镇)长等。 9-1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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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4-23
  中国行政级别采用行政五级划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司厅局级、县处级、乡镇科级,各级分为正副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的行政级别按,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五号主席令颁布《国家公务员法》 有如下条款:
  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职务与级别
  (一)国家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一级;
  (三)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四)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五)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六)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七)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八)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九)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十)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一)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二)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三)办事员:十至十五级。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7-28
根据公务员法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一、最高的,国家领导人
中央常委及五大班子领导:如人大、政协、国务院领导,当然还有国家主席及其副职;
二、大区(军区)领导:建国初期地方设有大区,比如高岗、尧漱石就是东北区的领导。同时,部队在全国设立大军区,其职务可以平行比照;
三、省部(军)级领导:如13楼所说的,部长(副部长)、各省书记(副书记)省长(副省长),和部队对应的就是军长(副军长)、政委(副政委);
四、厅局(师)级领导:国家和中央各部、委、办的司局长,各省的厅局长,各地级市的党政领导(正副职),部队对应的是师级领导;
五、县处(团)级:县(含县级市)级党政领导正副职,中央和国家机关下属各部委所属的司局再设立处的领导,各省(直辖市)厅局的下属处室领导,地级市下面的局、委、办,部队对应的就是团级首长;
六、科(营)级:这个职务一般在地级以上党政机关有这个职级,但不单独设立机构,人事部门叫不明确职务,如只说某人是科级,但不叫科长。在地、县一级就是明确职务,比如地级市公安局的交警队队长,一般就是科级,县级的各局长也是科级,部队想对应的就是营级职务;
七、股级:在县一级党政机关中,局下面设立的就是股,比如公安局的治安科科长,虽然叫科长,其实就是股级等等。
第3个回答  2013-07-28
中国公务员的行政级别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颁布)规定分为十五级,下面就是引用的资料:

第三章 职位分类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因工作需要,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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