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公务员招考中的歧视现象

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2010年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状况调查》显示,通过对2010年中央国家机关以及北京、黑龙江、浙江、广西四地的国家公务员招考(此次调查通过对16841个公务员岗位,其中北京1423个、黑龙江1860个、浙江3681个、广西598个、中央国家机关9279个)的调查分析得出,当前公务员录用中存在以下八种类型的歧视:年龄、健康、性别、民族、残疾、社会身份、政治面貌、身体特征[1]。该调查同时显示,中央机关公务员和地方机关公务员中健康歧视均占总职位数的100%,健康歧视与年龄歧视并列为调查中所占比重最大的歧视。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研究所负责人刘小楠博士认为“基于应聘者的社会身份给予不合理的区别对待就是社会身份限制,包括户籍限制、地域限制、出身限制、身份限制四种。”限定户籍、限定国家机关工作经验等,都属于社会身份歧视,这在地方公务员招考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占总职位数的72.46%。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教授表示,在地方公务员招考中社会身份歧视比例这么高,主要因为浙江、北京、广西对报考者户籍、生源加以限制,或给当地户籍、生源的报考者以优惠对待。仅以浙江为例,社会身份歧视在其3681个岗位中占了3450个,达93.72%。地方机关性别歧视比中央机关严重,地方机关占总职位数的16.56%,中央机关为12.96%。
而近年来出现的福建屏南、江苏句容、江西九江、浙江上虞、广东东源、安徽黄山和湖南怀化等地先后出现为领导干部子女“因人设岗”“定制招聘”的事件,“非正科级干部子女不得报考”的雷人规定,更让人不得不担忧身份限制现象的越演越烈。其最大的弊端在于公民个人的起点决定终点,社会各个阶层之间难以合理流动,其结果后患无穷。
答题要求:理论与具体事例紧密结合,观点鲜明、阐述充分、层次清楚、逻辑清晰、字迹工整、字数不少于600字。

公务员招考中实行的学历歧视,是对公民平等权的公然侵犯。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务员法》则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公务员招考中的学历歧视,使得拥有同等文化程度和国家同样承认学历的人,因为种种原因而与公务员职位失之交臂,这是一种新的社会不公。

古代科举尚且唯才是举,怎么到了今天却唯学历是举了?公务员考试要尊重各方面、各领域的人才,要创造“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用人氛围。四川调整公考政策,凡国家承认学历人员均可报名,此举具有标本意义,值得称道。但愿所有的公务员招考,都能给学历松绑,展示出“万类霜天竞自由”的美丽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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