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的概念

如题所述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概念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对所受理的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时制作的用于就当事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实体问题作出处理的司法文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该法第138条又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一审民事判决书,正是根据这些法律规定而制作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三种。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特别程序一般也实行独任审理。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民事案件一个程序的审结,要宣告对案件实体问题的解决结果,就诉讼性案件来说即开庭审判、宣告判决,其形式就是制作民事判决书。第一审民事判决文书只是民事判决书中的一种。其根本目的在于正确处理各类民事权益纠纷,解决实体问题,调整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种种民事关系,以保证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的正确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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