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纹身能考公务员吗

如题所述

建议在没有进行处理前,还是不要报考的好,最好先通过激光去除纹身之后再报考。
你如果是满背的纹身,一定要去做激光去除。公务员体检的时候,要脱光检查身体表面有没有什么伤疤、纹身之类的。连做过阑尾炎手术都要写入体检报告,你这种情况肯定过不了关。
因为现在一般报考公务员公务员时,都要求无纹身,特别是警察、法院、检察院这些部门。不过如果你纹在非常小、而且在比较隐蔽的部位,可能不会受到影响。
各省都规定了各自的体检标准和办法,并不完全相同,找到了部分省的,供你参考。但基本内容还是相似的。一般文件对纹身的要求都是一样,具体情况要向你当地的卫生部门和当地的学哥学姐们请教。
(目前有福建、吉林、广东、江苏)

福建省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暂行办法
福建省人事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体检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体检,中央驻本省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体检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体检医院和医生 第三条 政府人事部门直接组织或委托用人部门组织拟予录用的考生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 第四条 由县级或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确定县级或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为体检医院。 第五条 体检医院应指定一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医生作为总检医生。各科的主检医生应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任职资格的医生,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丰富的体检经验。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条不率地、准确地完成各项目检查。 第六条 体检医生如与被检考生有三代以内血亲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七条 考录监督机构有权要求复查,体检医院和有关医师必须配合。第三章 体 检 程 序 第八条 考生应填写“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表”,贴上一寸免冠正面近期照片。政府人事部门或委托用人部门指定领队人员,领队人员应把全部表格依次整理并交给各有关项目的体检医生。体检医生应核对受检者与体检表上的照片是否一致;如有不符,应立即向领队人员报告。受检者依次受检,检查医生应如实填写体检情况。一个科目检查完毕后,领队人员把全部表格依次整理,交给下一个科目的体检医生。全部科目检查完毕,总检医师根据体检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然后签名并加盖公章,交给体检领队人员。 需要复查才能确切判断的,在规定时间内由政府人事部门或委托用人部门指定专人带考生到指定医院作进一步体检。 体检工作结束后,政府人事部门或委托用人部门公布体检结果并将体检结果通知考生本人。第四章 体检科目及其标准 第九条 体检科目包括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外科、内科,同时兼做血常规、尿常规、胸正位片、肝功乙肝五项(五项全阴性和抗HBS阳性为合格,其它四项阳性为不合格)、丙肝抗体、梅素血清。对个别考生因怀疑有其它疾病,可根据医生决定作必要的其它科目检查。 第十条 体检标准 眼科 双眼裸视均在0.6以上或矫正视力在1.0以上。无病理性眼球突出,无影响视力的白内障,无青光眼,无视网膜、色素膜疾病等。 耳鼻喉科(口腔科) 面部无畸形;无反复发作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肿块及咽、喉疾病;无严重性鼻炎、鼻窦炎、鼻息肉;双耳听力正常(4米耳语检查)、无慢性化浓性中耳炎;无频繁发作的口腔溃疡,无严重牙周炎。 外科 男性身高1.60米以上,体重50公斤以上;女性身高1.50米以上,体重40公斤以上,肢体无畸形无残疾;肛肠无严重痔疮;无泌尿系统及其它外科疾病。无严重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无性病、麻风病和周身性较严重皮肤病,无重度腋臭,无纹身。 内科 血压:收缩压在90—140毫米汞柱之间;舒张压在60—95毫米汞柱之间;心率每分钟为50一100次之间;无心血管、脑血管疾病、精神科疾病;无严重支气管扩张及哮喘;无严重胃病、肝病;无内分泌系统疾病、糖尿病、甲亢;无严重贫血、风湿病、泌尿系统疾病,无严重的其他内科疾病,无各种急、慢性传染病等。 其它 无癫痫病史、精神病史、遗尿症、夜游症、晕厥症、神经官能症。无脑外伤后遗症或颅内异物,无恶性肿瘤。 各项常规检查均在正常值范围内。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体检标准适用于录用一般性职位国家公务员。对录用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的体检标准和录用残疾人的体检标准,按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注:除公安、监狱、劳教等部门另有规定外,均按此办法执行)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工作,保证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身体素质,根据《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含主任科员,下同)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体检。中央驻本省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含主任科员,下同)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体检可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 体检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也可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用人单位组织实施。第四条 体检须到县级以上的人民医院进行。第二章 体检程序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结束后,对确定的考核对象,在考核前,须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或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的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第六条 体检工作须指定专人负责,考生由体检工作负责人带领到指定医院体检。第七条 每位考生体检前须填写《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一式两份。体检工作负责人事先要逐个核对受检人与体检表照片是否相符,并统一将体检表交体检医生。第八条 考生在体检工作人员的引导下按顺序依次体检。体检医生按规定的体检项目依次检查并填写检查结果。各科室之间交接体检表由体检工作人员负责,不准由考生代交。第九条 体检完毕,主检医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体检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并签名,然后加盖医院的公章。第十条 体检结果由医院通知体检工作负责人统一领取,并由体检工作负责人将体检结果通知考生。第三章 体检标准第十一条 有下列疾病和生理缺陷之一者,为不合格:1、面部畸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明显的斜视;唇裂、腭裂;斜颈。2、严重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及其他皮肤病,重度腋臭、纹身。3、严重影响仪表的甲状腺肿、开放性的结核性淋巴结炎;胸廓明显畸形、脊椎严重侧弯、前凸后凹、强直;两下肢均有跛行,“×”开腿或“О”形腿;马蹄足、足内翻或足外翻;肌肉萎缩;肌力仅一、二级者。4、肢体有显著残废、影响功能者,如断手,断臂,断腿,断脚,左手拇指、食指、中指残缺或右手拇指、食指、中指、无名指残缺,或者任何一肢体不能运用者(包括装配假肢)。5、双眼矫正视力各低于4.9者。双眼有一眼失明者。病理性能眼球突出,有影响视力的白内障、青光眼、视网膜、色素膜疾病等。6、左右耳听力均有严重缺陷,耳语听力一侧不足5米、另一侧不足2米者。7、严重口吃,一句话中有两个字重复两次或明显吐字不清者。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晕阙症、重度神经官能症,脑外伤后遗症或颅内异物存留者。9、各种急慢性传染病患者,如肝火、活动性肺结核、麻风病、慢性细菌痢疾等。10、器质性慢性心脏血管病,如风湿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高血压病等。11、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12、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腹内形隐睾、完全性尿道下裂。13、血吸虫病未治愈。14、血管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15、严重慢性胃炎、胃及十二指肠球部溃疡、或胃切除二分之一以上者,有胆管、胆囊、胰腺疾病。16、结缔组织疾病,如类风湿性关节炎、红斑性狼疮等。17、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克山病、无脉症等。18、各种恶性肿瘤;血液病、肝病(含各种肝炎、肝内囊肿等)。19、有性传播病史者。20、三度龋齿超过全口半数牙(12颗以上),重度牙周病,下颌关节炎。第十二条 属下列情况的,可视为合格:1、单纯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2、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经治愈已钙化稳定,一年观察无变化者;肺外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县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淋巴腺结核无症状。3、胃溃疡和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一年内无出血史,一年以上无症状;胃切除二分之一以下或部分肠切除术后一年无复发,无后遗症,不影响功能者。4、既往无肝炎病史,肝在肋缘下2cm以内,质软无压痛,脾在肋缘下1cm以内或肝脾同时触及,但肝功能、B超检查和乙肝化验结果(见附件一)正常者。5、患急性肝炎已经治愈一年,迁延性肝炎已经治愈2年;乙肝五项检查中单纯表面抗体(HBsAB)阳性、表面抗体及E抗体(HBeAB)同时阳性、单纯表面抗原(HBsAG)阳性,而肝功能均正常者。6、甲状腺机能亢进治愈后一年无症状和体症者。7、急性肾炎、急性肾孟炎经治愈后达一年,无症状和体症、尿蛋白阴性,尿镜检正常者。8、风湿性关节炎治愈后一年,无症状,化验正常者。9、中心30度周围视野,矫正视力两眼均为4.9以上,视功能正常者。10、血压在下列范围内者:收缩压12.00—18.66Kpa(90mmHg—140mmHg)舒张压6.00—12Kpa(60mmHg—90mmHg)11、男性身高1.60米、体重48公斤以上;女性身高1.50米、体重42公斤以上。第十三条 除本章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的体检标准外,有其他疾病或生理性缺陷者,是否视为体检合格,由政府人事部门商卫生部门根据职位的要求研究确定。第十四条 录用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有以下特别要求:1、身高:女性1.58米以上,男性1.68米以上;2、视力:双眼裸视5.0以上;3、肝功能正常,乙肝表面抗原HBSAg、乙抗原HBeAg、乙抗体HBeAb、核心抗原HBcAb阴性、表面抗体HBSAb阴性或阳性。第四章 体检要求第十五条 考生须按时参加体检。对无正当理由又不按时参加体检的考生,按自动弃权处理。考生应服从体检工作人员和医生的引导和检查。第十六条 体检医院须选派原则性强、思想作风好、业务精的医生承担体检工作。体检医生应提前熟悉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体检规定及标准,做好体检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第十七条 体检医生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出客观、公正、准确的体检结论。结论的字迹要清楚、明确,不得涂改。体检工作人员要配合医生组织好体检。第十八条 体检医生和工作人员与考生如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的要进行回避。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及录用监督机构对体检结果提出质疑时,政府人事部门有权决定重新体检或复查某一项目。考生本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复查的,须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第二十条 对体检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索贿受贿、弄虚作假的,须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体检标准适用于一般职位的国家公务员录用。对特殊职位的体检标准,国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地级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商卫生部门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身体素质,加强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吉林省录用国家公务员实施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体检项目由政府人事部门确定。 第三条 体检医院原则上由政府人事部门指定,也可委托用人部门指定。 第二章 体检程序 第四条 凡被确定为拟录取人选的考生,在考核前,由政府人事部门或用人部门向考生通知体检时间、要求。 第五条 体检前填写《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表》一式两份。体检医生应事先核对受检人与体检表照片及编号是否相符,如有不符,立即报告体检负责人。 第六条 体检医生要按规定的体检项目依次检查,填写检查结果。每科、室之间的交接体检表由负责体检的工作人员负责,不得由考生本人自带。 第七条 体检完毕,主检医生根据《体检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并签名和加盖体检医院的公章。 第八条 需要进一步复查才能确诊的考生,要由专人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医院复查。 第九条 体检工作结束后,通知考生体检结果。 第三章 体检要求 第十条 指定的体检医院必须是综合性的规模较大的医院。并由原则性强、思想作风好、业务精的医生承担体检工作。 第十一条 体检医生应提前熟悉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体检标准,做好体检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体检医生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出准确的体检结论。结论的字迹要清楚、明确,不得涂改。 第十三条 体检工作人员要配合医生组织好考生。对没按时到达的考生,及时弄清原因,没有正当理由者按自动弃权处理。 第十四条 体检医生与考生如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的要进行回避,否则原体检结果无效,重新体检。 第十五条 录用监督机构对体检结果提出质疑时,人事部门有权决定重新复查,复查可以到上一级医院或其他综合性医院进行。 第四章 体检标准 第十六条 有下列疾病和生理缺陷者,视为不合格: 2.面部畸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明显的斜视;唇裂、腭裂;斜颈. 3.严重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及其他皮肤病、重度腋嗅、纹身。 4.严重影响仪表的甲状腺肿、开放性的结核性淋巴结炎;胸廓明显畸形、脊椎严重侧弯、凸或后凹、强直;两下肢均有跛行、“X”形腿或“O”形腿;两下肢不等长超过4公分;马蹄足、足内翻或足外翻;肌肉萎缩;肌力仅一、二级者. 5.肢体有显著残废影响功能者,如断臂断腿、双手拇指残缺或双手拇指健存其他四指残缺,或者任何一肢体不能运用者(包括装配假肢). 6.两眼裸眼视力之和低于0.6者,病理性眼球突出,影响视力的白内障、青光眼、视网膜、色素膜疾病等. 7.左右耳听力均有严重缺陷,耳语听力一侧不足5米、另一侧不足2米者. 8.严重口吃,一句话中有两个字重复两次或明显吐字不清者. 9.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晕阙症、重度神经官能症。脑外伤后遗症或颅内异物存留者. 10.各种急慢性传染病患者,如肝炎、活动性肺结核、麻风病、慢性细菌痢疾. 11.器质性慢性心脏血管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炎、频发性期前收缩);严重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严重慢性胃炎、胆管、胆囊、胰腺疾病;慢性肾炎、腹内形隐睾、完全性尿道下裂;各种恶性肿瘤;结缔组织疾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红斑狼疮等);内分泌系统疾病(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疾病等。 第十七条 除上述体检标准外,如有影响健康和工作的疾病或生理性缺陷者,是否视为体检合格,由政府人事部门和卫生部门根据职位的要求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对特殊职位的体验标准由录用主管机关另行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办法的通知 苏人调〔1997〕导号
市、县人事局,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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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01
这个问题我已经回答很多遍了,那就是:不能!如果一旦体检的时候被看见,基本上你就没戏了。警察是绝对不允许有纹身的人报考的,这在警察体检标准里面明确写出来的。
其他一般公务员虽然没有写明,但是体检表里面有这一项内容,被记录下来的话,基本上也没戏了。
除非是在很隐蔽的地方。一般来说胳膊、肚子、后背 上如果有纹身,那肯定是会被看到的。因为体检的时候,做检查时这些部位都会露出来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7-23
可以,但如果是纹在较显眼的地方,内容又比较非主流的话,面试可能对印象分造成影响
第3个回答  2020-06-23
第4个回答  202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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