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2f 签证是什么意思 ? 哪类签证??

如题所述

签证是一个国家的主权机关在本国或外国公民所持的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上的签注、盖印,以表示允许其出入本国国境或者经过国境的手续,也可以说是颁发给他们的一项签注式的证明。 签证的作用是什么 签证是一个主权国家为维护本国主权、尊严、安全和利益而采取的一项措施。签证是一个主权国家实施出入本国国境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一个国家的公民如果希望到其他国家旅行、定居、商贸、留学等,除必须拥有本人的有护照或旅行证件外,另一个必备的条件,就是必须获得前往国家的签证。否则,是不可能成行的。
签证的种类有哪些 签证一般按出入境性质分为:出境签证,入境签证,出入境签证,入出境签证,再入境签证和过境签证等六种类别。 有的国家(地区)根据申请签证者的入境事由, 把颁发的签证分为: 外交签证、公务签证、移民签证、非移民签证、礼遇签证、旅游观光签证、工作签证、留学签证、商务签证以及家属签证等。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签证分为:外交签证、公务(官员)签证和普通签证。 我国现行的签证有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和普通签证等四种。 目前使用签证代号最多的是美国,其中非移民签证代号有18种之多,每个种类再细分为多项。简介如下: (1)A类签证(即外交公务签证)的签发对象分别为: A-1:外国政府派驻美国的大使、公使、职业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家属成员; A-2:外国政府的其他官员、雇员及其家属成员; A-3:A-1和A-2类签证获得者的随从、仆人、私人雇员及其家属成员。 (2)B类签证(即商务旅游签证)的签发对象分别为:B-1:以经商贸易、考察访问等处理有关事务为目的的短期逗留人员;B-2:短期探亲访友、旅游观光者。 (3)C类签证(即过境签证)的签发对象分别为: C-1:过境的外国人; C-2:过境去联合国纽约总部的外国人; C-3:过境的外国政府官员、随从、仆人、私人雇员及其家属。 (4)D类签证(即机组人员,海员签证)的签发对象为: 各国国际航班上的机组人员和轮船上的海员。 (5)E类签证(即国际条约或协议投资者签证)的签发对象分别为: E-1:根据国际条约或协议在美国经商者及其配偶和子女; E-2:根据国际条约或协议在美国投资者及其配偶和子女。 (6)F类签证(即留学签证)的签发对象分别为: F-1:留学者(即自费留学者); F-2:F-1签证获得者的配偶和子女。 (7)G类签证(即国际组织员工签证)的签发对象分别为: G-1:政府承认的外国政府派驻国际机构组织的首席常驻代表、代表下属的工作 人员及上述人员的家属成员; G-2:政府承认的外国政府派驻国际机构组织的其他代表及其家属成员; G-3:政府未承认的外国政府国际机构组织的代表及其家属成员或者非国际机构组 织成员的外国政府代表及其家属成员; G-4:国际机构组织官员,雇员及其家属成员; G-5:上述G1-G4签证获得者的随从、仆人、私人雇员及其家属成员。 (8)H类签证(即临时雇员及接受训练者签证)的签发对象分别为: H-1:有特殊专业技能的临时工作的外国人; H-2:因国内所缺乏的某种工种或职业而临时工作的外国人; H-3:接受各种培训的外国人; H-4:上述H-1~H-3签证获得者的配偶和子女。 (9)I类签证(即新闻从业人员签证)的签发对象为: 驻美国的各国新闻、广播、电视等组织机构的代表、记者及其配偶和子女。 (10)J类签证(即交换访问学者签证)的签发对象分别为: J-1:根据政府批准的双边交换访问学者计划派遣的留学生、进修生及各种科学 研究人员; J-2:签证获得者的配偶和子女。 (11)K类签证(即结婚签证)的签发对象分别为: K-1:须赴美国与美国公民结婚的外国人; K-2:签证获得者的成年子女。 (12)L类签证(即跨国公司职员签证)的签发对象分别为: L-1:美国跨国公司在外国的子公司、办事机构或国际企业派驻美国临时工作的人员; L-2:签证获得者的配偶和子女。 (13)M类签证(即非学术性留学生签证)的签发对象为到美国职业大学或所在学院进行全日制学习的外国学生。 (14)N类签证(即某些特殊移民的随同父母和孩子的签证)的签发对象为某些国际组织的工作人员在美国任职期间所携带的家属(父母和孩子)。 (15)O类签证(即具有杰出才能的人员的签证)的签发对象分别为: O-1:在科学、教育或商贸、体育、文艺方面受到国内或国际公认的人士; O-2:上述体育或文艺人士的随员。 (16)P类签证(即杰出的娱乐行业和体育界人才的签证)的签发对象为杰出的娱乐行业的表 演人员、参加比赛的杰出运动员中的个人或团体。 (17)Q类签证(即文化交流签证)的签发对象为短期赴美参加文化交流的人士。 (18)R类签证(即宗教工作者的签证)的签发对象为短期赴美进行职业性宗教工作的人士 。 (19)国防科研项目工作人员签证的签发对象与美国政府有国家防御平等互惠条约的国家所委派的工作人员(无签证代号)。 (20)残疾人教育工作签证的签发对象为赴美进行残疾人教育培训项目的人士(无签证代号)。 此外,我国的签证也有许多代号,这些代号的签发对象分别是: (1)C:表示持证人为乘务人员等的签证; (2)D:表示来华定居的签证; (3)F:表示来华经商或访问的签证; (4)G:表示过境签证; (5)L:表示来华旅游或探亲的签证; (6)X:表示来华学习时间在半年以上的签证; (7)Z:表示来华工作或就业的签证; (8)W:表示签发给驻华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的成员的签证。

特别说明: H-2:因国内所缺乏的某种工种或职业而临时工作的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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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0-26
  访问就业 (H-2) 签证
  外国国籍同胞是指符合以下任一种情况者。
  ① 曾经拥有大韩民国的国籍,但取得了外国国籍者
  ② 父母中的一方,或祖父母中的一方曾经拥有大韩民国的国籍,但取得了外国国籍者  访问就业签证签发对象
  上述外国国籍同胞符合以下任一种情况,年满25周岁以上者。
  1. 出生时是大韩民国公民,在大韩民国有户籍纪录者及其子孙。
  2. 获得为大韩民国国民,且在韩国国内有居住地的8寸以内血亲或4寸以内姻亲亲属邀请的人。
  3. 根据“关于国家有功者等优惠待遇及支援的法律”第4条的规定,属于“国家有功者及其遗属”或根据“关于独立有功者优惠待遇的法律”第4条的规定,属于“独立有功者及其遗属或家属”的人。
  4. 对大韩民国有特别功劳或对大韩民国的国家利益有贡献的人
  5. 以留学资格(D-2)在学中的中国同胞(结束了1个以上的学期)的父母或配偶(由出入境管理事务所签发签证发给认证书)。
  6. 根据2006年施行的“同胞自愿出国支援政策”而出国的同胞
  7. 以产业研修生入境,无非法滞留纪录,回国超过2个月以上的同胞
  8. 作为持有中国国籍的外国国籍同胞,在1949年10月1日以前从韩半岛或其附属城市移居中国,或在中国出生的人。
  9. 不符合第1-第8条的(以下称为“无亲戚的同胞”),由法务部长官确定通过韩国语考试(以下称为“考试”)及抽签的方式选定预定于2007年9月16日举行韩国语考试,10月法务部抽签访问就业 (H-2) 签证签发对象及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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