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客罪具体指什么?

如题所述

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单一犯罪行为称之为黑客罪,但是黑客实施的行为根据具体情形可能构成其他范围,应依据具体情形而定。
《刑法》(2015)规定了有关黑客的罪名: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网络服务渎职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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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10-17
在中国,《刑法》第285条、第286条、第287条较完整地规定了计算机犯罪。如单位实施犯罪及窃用计算机服务、滥用计算机服务、网上传播非法有害信息、非法拷贝窃取他人数据库等问题。
第2个回答  2011-04-21
在中国,《刑法》第285条、第286条、第287条较完整地规定了计算机犯罪。如单位实施犯罪及窃用计算机服务、滥用计算机服务、网上传播非法有害信息、非法拷贝窃取他人数据库等问题。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8-10-17
在中国,《刑法》第285条、第286条、第287条较完整地规定了计算机犯罪。如单位实施犯罪及窃用计算机服务、滥用计算机服务、网上传播非法有害信息、非法拷贝窃取他人数据库等问题。
要看具体的情形,无法一概而论。“黑客”行为本身,不一定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培训“黑客”的行为不是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如果先提供工具(恶意程序),后教授使用工具,并通过该工具的推广和使用赚取费用的行为,应构成提供非法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一、“黑客”
原本仅指热衷研究、撰写计算机程序的专门人才,“黑客”的出现推动了计算机和网络的发展与完善。
二、“黑客工具”
一般是指黑客故意安装到计算机中,用来盗窃信息、引起系统故障和完全控制电脑的各种恶意程序、工具的总称。
三、“制作销售黑客工具”与“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两者的不同点
主要体现在前者落脚点在于制作销售的“黑客工具”是为了“侵入”计算机系统或“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显著特征是其故意制作、传播的计算机病毒的“破坏性”。
第4个回答  2018-10-17
在中国,《刑法》第285条、第286条、第287条较完整地规定了计算机犯罪。如单位实施犯罪及窃用计算机服务、滥用计算机服务、网上传播非法有害信息、非法拷贝窃取他人数据库等问题。
要看具体的情形,无法一概而论。“黑客”行为本身,不一定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培训“黑客”的行为不是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如果先提供工具(恶意程序),后教授使用工具,并通过该工具的推广和使用赚取费用的行为,应构成提供非法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一、“黑客”
原本仅指热衷研究、撰写计算机程序的专门人才,“黑客”的出现推动了计算机和网络的发展与完善。
二、“黑客工具”
一般是指黑客故意安装到计算机中,用来盗窃信息、引起系统故障和完全控制电脑的各种恶意程序、工具的总称。
三、“制作销售黑客工具”与“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两者的不同点
主要体现在前者落脚点在于制作销售的“黑客工具”是为了“侵入”计算机系统或“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显著特征是其故意制作、传播的计算机病毒的“破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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