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胶南市经济适用房?去什么部门,需要什么证明,什么时间申请?

如题所述

  1、如何申请胶南市经济适用房?去什么部门?需要什么证明?看一下附后文件就清楚了。
  2、什么时间申请?这个得去电当地住房保障办询问了。
  附:关于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发展和改革局 时间:2008/4/15 点击:1460
  胶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政发〔2008〕2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胶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

  胶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好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全市总体规划指导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第五条 市城建局为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发改局、规划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筑工务处、地税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城建局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市城建局作为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调查摸底、政策制定、计划实施、组织协调、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市房管中心具体负责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复核、监管等环节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规划局负责制定住房总体规划布局和具体选址,负责办理住房项目规划许可手续,并负责设计的审定,市国土局负责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市发改局负责立项核准。
  第九条 市建筑工务处负责组织规划设计工作,规划设计要严格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进行优化设计、限额设计,并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第十条 各街道办事处、市财政局、国土局负责地面附着物清点。地面附着物的赔付款列入住房建设成本。
  第十一条 市城建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设计标准审查。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符合《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设施装修标准为普通型,达到基本入住条件。
  第十二条 市建筑工务处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环节,并按规定切实加强对工程质量、工期、投资、安全等方面的过程管理。

  第三章 价格管理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发改局会同市城建局、财政局、建筑工务处,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不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市场价格购买并补交差额。

  第四章 销售管理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范围为:经济适用住房面向全市符合条件的购房申请人销售,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人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妻双方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优先销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被拆迁人。
  第十八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5年以上;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政府根据本市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居民。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程序为:
  (一)申请。申请人在申请期限内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交下列材料: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2、户口簿、身份证;
  3、住房情况证明;
  4、年收入证明;
  5、婚姻状况证明。
  (二)审核。城镇户口居民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
  (三)审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合格后,由市城建局负责审批。审批期限为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有关职能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各项审查工作。
  (四)公示。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市城建局负责公示其基本情况,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五)核定。经公示无异议的,按销售项目给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有异议的,应当进行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出具书面通知。
  (六)选购。选房顺序通过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选购结果必须以一定方式进行公开。由市城建局负责。公示无异议后,方能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销合同。

  第五章 售后管理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单位应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通知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按规定承担。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后,应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按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胶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进行规范化管理。居住小区实行全封闭管理,智能保安24小时服务,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小区的设施维修和卫生、绿化、环境管理等。
  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口管理、社区管理等,由相关部门具体负责。

  第六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市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注明其为经济适用住房,并分别标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格和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10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10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改变产权证确定的设计用途,不得用于出租经营或另作他用。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由建筑工务处设立“胶南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费用银行专用账户”(以下称“专用账户”),参建单位缴纳的各种保证金以及居民分期缴纳的购房款等均存入“专用账户”。
  第二十六条 市建筑工务处负责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要求分期拨款,以保证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第二十七条 超出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部分的价款,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市建筑工务处缴纳后,上缴市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本市住房保障支出。

  第八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优先供应。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城建局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第三十一条 市监察局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性质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发改局依法进行处罚。
  (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所购买建设的住房由市城建局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市城建局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市城建局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设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城建局会同市建筑工务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城乡建设 城市经济适用住房△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纪委办公室,市人武部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胶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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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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