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三个证明标准

如题所述

一、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是确保案件事实得到合法、公正认定的一种要求。它既是当事人提供证据时应达到的最低要求,也是法官在评判证据和事实时所依据的准则。我国民事诉讼遵循的是优势证据标准,即一方的证据在效力上明显优于另一方,从而支持其主张的证明力。具体而言,这指的是证据应当达到《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客观充分,事实清楚”的程度。
二、民事诉讼的管辖规定
1. 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下民事诉讼:
-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
- 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
-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 专属管辖的民事案件包括:
- 不动产纠纷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继承遗产纠纷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时间限制和其他规定
-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由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则需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 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收到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后,人民法院应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即使被告不提出答辩状,也不会影响案件的审理。
-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相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或口头告知。
-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 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审核诉讼材料,并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 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向被调查人展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核阅后,由双方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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