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任职回避最新规定

如题所述

1. 法官在下列情形中应实行任职回避:其配偶、父母、子女担任其所任职法院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设立人;或在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十四条。
2. 法官在以下情况应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作为本案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二是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是曾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四是与本案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关系;五是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3. 回避决定及复议决定的时限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在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4.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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