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老房子已经30年了现在要拆迁,但是以前是公房,当归到个人时已经在此地块停办房产证了,现在要拆迁,听说有文件规定居住20年以上按有证补偿,还有说84年以前的老房子就按有照补偿,请问大家什么文件上有这规定?谢谢
当归到个人时就停办房产证了,是说当时地方规定此地块停办新建,扩建、改建,房屋补件的一切事项,所以当时也不知道太多法律条文,地方规定不让补件就没补成,现在不知道以什么法律文件为依据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不是经济特区,一个小县城。谢谢您的帮助
追答你所说的当时不是不是指当地政府已经发布你住的片区的列为拆迁范围的通告了?如果是这样,再做加改扩建都算是违法建筑了,当然不发布通告,自行加改扩建也是不允许的,就看你能不能偷鸡成功了,可是即便是偷鸡能够将面积变大,但也不一定变成合法产权(换言之,人家不认你这面积)。
如果现在的房屋性质任然是公有住房,那要看看这个“公有”具体是什么了,如果是以前的国有企业名下的,那你一定要保持跟那个企业的租赁合同关系!因为征收方只会对产权人进行补偿,所以如果换不了证件,那你就不是房屋的业主,你的权利只是租赁权(而不是完全产权),假如企业跟你解除租赁合同,那你什么都拿不到了。眼下最紧要的是,要么拿到房屋的产权,要么保住房屋的租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