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民法通则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如果超过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是否仅丧失胜诉权?如何理解可延长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请高手帮我解答。谢谢!
当前,法院审理案件是不能主动援引诉讼时效条款的,只有在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时才可能针对于诉讼时效进行审理裁判。
那么如何理解“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是在立案时就审查不予立案?还是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时效问题进行审查?
另外,“有特殊情况”应如何理解?哪些情况属于特殊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况??

20年是最长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侵害行为一直没有被发现,20年后受害人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种侵害的存在,那么,由于已经超过最大时效,被害人将失去胜诉权。
而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不是绝对的。这种例外就是所谓的特殊情况。一般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侵害到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此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也就是它的时效是可以超过20年的,换句话说可以理解为有无限长的时效。只要法院愿意,就可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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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4-17
一般时效从知道或知道权利受侵害开始计算,如果你一直不知道权利被侵害那么其实诉讼时效并未起算,但是如果被侵害的事实发生超过了20年,你仍然不知道,那么法院就不在提供保护。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失去胜诉权,法院应当受理,但会判令你败诉。延长就是特殊情况,法院视之延长时效。
第2个回答  2011-04-19
是指你丧失了胜诉权,但是要对方当事人提出才会出现的。特殊情况是指法院认为有必要延长时才能延长,至于具体哪些要根据个案的社会影响等相关因素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04-17
一般的诉讼时效,是要主观知道自己被侵权了。这个标准是客观时间标准。不可延长的。比如:甲于1990年1月1日被侵权,一直不知道。2009年12月1日才知道。这时距20年还有一个月,甲的起诉时间就只有一个月而不是两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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