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请高手帮我解答。谢谢!当前,法院审理案件是不能主动援引诉讼时效条款的,只有在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时才可能针对于诉讼时效进行审理裁判。那么如何理解“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是在立案时就审查不予立案?还是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时效问题进行审查?另外,“有特殊情况”应如何理解?哪些情况属于特殊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