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电瓶车新规

如题所述

5月1日电动车新规定如下:

《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涉及生产、销售与维修、登记、通行与停放、保障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将为打造安全舒适便捷的出行环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同时,为规范全省电动车登记及通行识别码发放工作,省公安厅制定《黑龙江省电动车登记及通行识别码发放规定(试行)》,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并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

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或者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等车辆的所有人和车辆等信息进行记录,发放通行识别码。5月1日起,全省开始对电动车登记发码,电动车登记及通行识别码发放不收取费用。

为方便办理业务、简化办事流程,车主可以通过微信关注“黑龙江交警”公众号,点击“电动车”进入“小程序”,登录并注册用户后,依次填报所有人及车辆信息,上传审核。

公安交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系统提示选择领取号牌和识别码的地点和时间,申请人携带身份证、相关凭证证明及车辆到服务网点领取号牌或通行识别码即可。

电动自行车通行识别码

1、对2023年5月1日前购买的不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整车质量、最高车速、前后轮中心距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2019年4月15日后生产的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整车质量、最高车速、前后轮中心距符合国家标准,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发放白底红字的通行识别码。

2、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2023年10月31日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通行识别码,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购车凭证或者其他来历合法合规证明;产品合格证明。

3、办理电动自行车通行识别码发放业务,应当审查车辆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核验生产企业名称、脚踏骑行能力、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出厂日期、车身颜色等。

以及所有人信息,核验通过的,录入电动车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生成电子信息凭证,发放通行识别码。

4、不予办理发放电动自行车通行识别码的情形: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明与电动自行车不符的;属于拼装、非法改装的;属于被盗抢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以上内容参考: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5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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