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高分:学校合并,能够随便辞退教师吗?我今年才43,学校竟然要给我办退休!

我是北京市区的一所中学老师,学校被一所区重点高中合并,要辞退我,我今年才43,学校竟然要给我办退休!还威胁我说不退休就下岗,
我是一个法盲的人,什么法律都不懂,
请问在法律上我有什么权利吗?
我还有一个号,100多分的样子,全都给您了,请您帮帮我查查法条!我代表全家感谢您了
首先谢谢“翻身不做咸鱼同志的好心,我这里还有一些分数,加在一起能凑够300分吧,我这几天申请了10多个号,每天倒腾一下,估计半个月后还能有500分,如果还嫌少,就请您帮我点分数了,分这个东西,谁想要就拿去吧,总之谁能给我查查法条,我就感激不尽了,我爱人头都白了不少了,我们俩天天买书查书,就是什么都看不动,我俩都是学数学的,这种书什么都看不懂,我保证能再有800分给这位好心人,请您一定帮我查查资料,谢谢了,如果要我花钱也可以,不过网上有点乱,我就不留我的真实电话了,到时要我花钱,只要不是太多,我一定给,

教师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是单纯的劳动关系,《劳动法》调整一般劳动关系,这里应该参照《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已经发布)的相关规定,结合劳动法的一般精神来处理。

北京市的教师上岗应该与学校一定签订聘用合同。合同的相关保障性规定是您可以依赖的法律武器。
但是合同本身一般都是采取所谓的“格式合同”,也就是说学校订立了条文,您签个字就成立了,不签或者是想要改动条款都是不可能的。更常见的是,您可能根本就没看条款,稀里糊涂就签字了。

您可能不方便透露学校的名称,我们没法查到格式条款,而且我们手边的一些北京中学的合同中,保障性条款是不同的,因此没法看到合同的具体细节。

如果您对学校的作法不满,楼上很多人都提出了要通过法律武器斗争,诉讼途径解决,我也建议您这么作。至于您提出的交费问题,您大可不必担心,北京几所主要高校都有法律援助中心,所有的法律事务都是免费的,虽然学生在经验方面确实是没法和律师比,但是在态度方面有有过之而无不及的。

如果您打定主意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您可以把您的具体资料寄给我们中心,
地址[email protected]
如果您家离得不远,也可以到我们办公室来,地址:西城区展览路24号,我们中心值班的工作人员接待您。

我们是外交学院法律援助中心,是一所公益性的法律援助机构,只是为了社会实践,绝对不是为了钱,您大可放心。法律服务都是绝对免费的。就是为了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

最后希望您能面对这种不公平勇敢斗争,这里有这么多好心人都在声援您,我们法律援助中心也愿意作为您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愿你的问题圆满解决。

至于积分等事情,您大可不必这么着急。我是法律援助中心的负责人之一,一直在网上回答法律问题,不是为了积分。您也不用为了这件事再给您本来不宽余的生活带来经济负担。

最后,如果其他朋友有法律事务也可以来给我们来信,或者来访。一句话:都是免费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7-04-30
1、通常教师和学校之间是存在聘用合同的,而如果因为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是可以申请人事争议仲裁的。人事争议仲裁通常由学校所属级别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进行的。因此,如果今后对于辞退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考虑人事争议仲裁。

2、学校涉及的合并问题,应该不会影响到你的实质权利。也就是说,如果今后学校合并,有关权利义务的承受你是在闹不清的,只要把“活”着的学校作为被诉主体就行了,如果实在闹不明白,该请律师的时候还是请一下律师,让他们帮助你解决这个问题。

3、就目前情况而言,你所需要做的只是沟通,尽可能让合并后的学校和你签署合同。而如果学校要求你退休的,实际上你需要考虑的只是那种情况对你而言效益更好、更有保障,这一点我们没有办法帮你的,只能由你自己确定的。作为律师能够解决的就是:
(1)如果你同意退休,向你提供建议如何保障退休权益;
(2)如果你不同意退休,学校让你下岗后如何保障你的权益。那也只能等到学校作出通知之后才能采取相应措施的。现在律师无能为力的,只能你自己去沟通。但是,目前你能够搜集相应的资料,诸如学校的规章制度等等,就算你看不明白,今后能够给律师提供一些参考也是有用的。
第2个回答  2007-04-28
很想帮你。但我不确定我的说法是否正确,因为我不了解学校与教师的聘用关系。
按我的理解,你与学校之间应该有一份劳动合同,学校辞退你实质上是解除这份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的几种情况,分别是双方协商解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自行解除和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的解除。你遇到的情况很明显属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分三种情况,具体见劳动法25条,26条,27条。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我问法学院的老师了,学校与教师的劳动关系是不能随便解除的。
所谓的聘任制,聘的是职称,学校可以在合同期满时解除你的高级教师职称,但你仍是学校的职工。
你们学校所谓辞退你的说法纯粹是无理取闹。
教师以学校发生劳动争议,比如工资福利方面的纠纷,适用劳动法。 教师的辞退适用教师法。并且辞退的条件是教师有重大过错。
如果你所在的学校不是私立学校,并且你是学校的正式职工,一般不存在被辞退的可能。

参考资料:http://www.chinalabor.cc/Article/585_2.html

第3个回答  2007-04-26
接着(dyliujianming - 同进士出身 六级 的说)。教师与学校之间确实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学校目前属于事业单位。《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已经发布了,我想你和学校一定签订了聘用合同。现在就把你的合同找出来,一条一条对着看:
1、聘用合同期限。如果没有到期那么合同不能终止。学校如果让你走,只能走解除合同的方式;
2、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第五章聘用合同解除的有关规定,只有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或受聘人员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与你的情况类似。此条要求双方是在不能达成变更聘用合同或者受聘人员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前提下才能解除合同。如果学校没有安排工作或协商变更合同,就不能与你解除合同。
3、根据《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女干部退休年龄是55岁,目前北京市关于这条政策的把握是非常严的,学校不可能真正安排你退休,社保部门也不可能接纳。学校所谓的退休也只能是内退。下岗是吓唬人的,压根法律上没有这个词,但是基于教师的干部身份,倒是有待岗的说法。指的是虽然签订了聘用合同,但是却没有工作岗位,只能拿教师基本工资等待调整岗位。其实这也是目前教师多、岗位少的权宜之计。待岗是有机会在上岗的,目前北京市的学校一般都安排竞争上岗。
4、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法定事由不出现,不能随意解除合同。即使法定事由出现解除合同,也要遵守相应的法律程序。如果教师不服,可以申请人事仲裁。根据《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照被申请人数递交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委员会应当设立在你所在区县的人事局监察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所以,你的法律救济手段是仲裁和诉讼。
5、在事业单位中,教师的干部身份是不会丧失的,但如果被学校终止了聘用合同,那么教师身份一点用也没有。有的学校针对爱和学校打官司的老师采取了一种曲线的报复手段,那就是与老师签订短期合同,等合同一到期,说啥也不续签,直接将老师推向社保。学校这样做,不违反法律规定。所以,我建议楼主不要草率的决定走法律之路。还是先礼后兵,做通领导工作。如果不行,再据理力争去告,告赢了之后尽快与新领导搞好关系,不要让上述曲线情况发生。
就说到这里吧,时间有限。楼主真是太诚恳了。
第4个回答  2007-04-25
你与学校之间应该有一份劳动合同,学校辞退你实质上是解除这份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的几种情况,分别是双方协商解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自行解除和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的解除。你遇到的情况很明显属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分三种情况,具体见劳动法25条,26条,27条。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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