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到北京出差的住所费标准最高。北京市的标准为部级每人每天1100元,司局级每人每天650元,其他人员为每人每天500元。其次是海南三亚市,部级每人每天1000元,司局级每人每天600元,其他人员为每人每天400元。其余的城市部级介于每人每天800元-900元之间,司局级和其他人员相应的递减。
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调整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部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司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3个城市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例如,北京市部级、司局级、处级及以下干部的相应标准分别调整为:1100元、650元、500元。此外,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旺季期间及上浮后标准也一同公布。
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上海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到郊区县开展公务活动差旅费则执行另一标准。根据规定,市级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郊区县开展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可报销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等差旅费。郊区县是指浦东新区(中环线以外)、宝山区、嘉定区、松江区、闵行区、青浦区、奉贤区、金山区、崇明县。
住宿费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据实报销。伙食费和交通费按公务活动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其中,到浦东新区(中环线以外)、宝山区、嘉定区、松江区、闵行区、青浦区、奉贤区、金山区的伙食费和交通费合计为每人每天120元,到崇明县的伙食费和交通费合计为每人每天150元。对自行驾车前往的,途中发生的过桥过路费用,可另外凭发票据实报销。统一安排住宿、伙食、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相关费用。
法律依据: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提出所在市(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报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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