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房屋征收怎么赔偿?

如题所述

不知你是在重庆哪个行政区。行政区补不同,补偿安置标准会有所差异。重庆市现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是执行《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67号)的规定标准,主城九区需要安置的农转非人员,每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为27600元。关于养老保险问题,目前,对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的人员,采取的是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67号文件的具体规定是:“凡征地公告发布之日,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可以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中的23500万元交由保险公司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政府进行息差补贴,使参保人每月能够领取生活费195.8元左右,保险本金23500万元仍属于个人所有。具体的补偿安置标准,你可以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咨询。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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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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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1-04-22
你好,对于土地赔偿各地的标准都是不一样的,可以到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咨询。
第3个回答  2011-04-22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参考内容:法律界网站法务通V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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