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非法买卖宅基地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采取下列处罚措施: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买卖宅基地的人员的违法所得;
2、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买卖宅基地的人员并处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案例;违法见证买卖宅基地,一律所被判担责!
外地居民王先生想买一块宅基地建房,跟东莞市沙田镇跟一家村民签订了转让土地使用权协议书,还找了一家律师事务所来做见证。没想到报建手续办不下来,部分转让款未能退回。王先生遂将这家村民及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
2018年6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令黄阿婆家向王先生退还转让款10万元及其利息;支付占用土地转让费128万元期间的利息;上述律师事务所对黄阿婆家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判决下达后,各方均无上诉。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