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父亲和女儿之间的债务关系,父亲去法院起诉女儿及女婿,要求女儿和女婿归还女儿私下从父亲那里借来的1万元钱,并且父亲出示了女儿亲笔写下的借条。但是女儿由于个人原因,借这笔钱的时候没有和丈夫打过招呼,只是借钱之后偶尔提起过此事。
由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女婿也成为了被告,同样负有还款的义务。但是现在女婿提出抗诉,认为他们父女之间串通一气捏造事实,父亲是把钱赠予女儿的,并非是借贷的关系。因此拒绝归还这笔债务。
请问,对于法官来说,有什么依据或证据可以使得法官最终认可借贷关系的真实存在?父亲还需要提交哪些证据和证明材料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