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单位集资建房,姐购买房屋一套,购房款发票名字是姐的,产权证也是姐的。房屋交付后姐未入住,将房借给弟开饭店使用。2005年,弟提出买房,并与姐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签订合同时弟支付房款,付清房款后办理过户。同时将合同做了公证,姐将产权证和房屋相关票据交给了弟。弟因病去世,未付房款,也未办理过户。后该房一直由弟媳和孩子居住,姐也未要求腾房。现弟媳将姐告上法庭,主张姐违约,要求姐支付违约金,并办理过户。请问弟媳的主张是否应该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