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对方权责,受害人脚部骨折,未住院能赔偿护理费和营养费吗?如果能需要什么证明吗?

如题所述

  您好!问题中的“交通事故对方权责”,估计您的本来意思是“对方全责”,也就是对方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那么肇事方理当对受害方(无过错)进行100%的全额赔偿。此案中,若受害者未住院治疗,那么索赔医疗费用须分以下两种情形:
  【一】进行了门诊治疗。只要有门诊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以及医疗费用收据,那么受害方可据此索赔医疗费用;【二】未进行门诊治疗。没有根据(主要是医院出具的正式医疗发票),结果可想而知。
  现在回答您最关心的“护理费用和营养费用”问题。无论受害方是否进行了门诊治疗,只要有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以及受害者需要护理的说明书,您即可据此索赔护理费用。当然,若能让医生在需要护理的说明书注明受害者需要护理的天数、需要休息恢复的天数,那就更好了。索赔数额:护理者日工资额╳(受害者需要护理的天数+需要休息恢复的天数)。至于营养费的问题,嘿嘿,任何病人都需要营养嘛,更何况受害人“脚部骨折”了;当然若您能说服医生再写一份受害者“需要加强营养”的说明书,那岂不是更美?~~~~~
  最后,若受害方连门诊都没进去过,那么不但医疗费,而且护理费、营养费都没有任何索赔依据了。当然啦,除非对方良心发现,要主动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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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01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参考如下法条主张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2个回答  2011-03-17
只要拿着病历卡,然后检查报告就可以!但是一定要写清楚原因。
第3个回答  2011-03-17
可以的,不过要到司法鉴定所鉴定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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