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政府可以直接投资一般企业吗?

我知道政府一般委托国有企业出面投资一般企业,但政府直接出面作为股东可以吗?

不可以的,政府引导基金通过引导创业投资行为,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和技术创新。政府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

特别是通过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重建企业的不足。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和科学决策、防范风险。

扩展资料

创业风险投资中政府引导基金的作用有以下四点:

1、支持阶段参股。引导基金向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参股,并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规定的期限,支持设立新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扩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总量。

2、支持跟进投资。引导基金与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于初创期中小企业,以支持已经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降低其投资风险。

3、风险补助。对己投资于初创期高科技中小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予以一定的补助,增强创业投资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

4、投资保障。创业引导基金对有投资价值、但有一定风险的初创期中小企业,在先期予以资助的同时,由创业投资机构向这些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础上,引导基金再给予第二次补助,以解决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因担心风险、想投而不敢投的问题,对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尤其适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政府引导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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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8-17
  不可以的,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政府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投资企业,也不能以入股的形式投资企业。
  禁止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指出:县及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包括党委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坚决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历来的规定,不准经商、办企业。所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必须与党政机关在财务、名称、人事等方面彻底脱钩。严格划清党政机关管理职权与经济实体经营权的界限,凡是经济实体,必须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严禁用经济实体经营所得增加机关干部的工资、奖金、补贴等收入或者作其他福利开支。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自己掌握的权力为经济实体谋取非法利益。在当前机构改革试点和下一步机构改革中,由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建制转成为经济实体的,要严格实行政企职责分开,不能“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不能再行使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
  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政府机关中的公安、安全、监察、司法、审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海关、技术监督、商检等部门以及办事机构,均不准:
  (一) 组建任何类型的经济实体;
  (二) 以部门名义向经济实体投资、入股;
  (三) 接受各类经济实体的挂靠。
  第三条 除上述部门外的国家机关,为适应机构改革、转变职能和人员分流等需要,经批准可以组建经济实体(包括企业集团,下同),但必须同时在职能、财务、人员、名称四个方面与机关彻底脱钩。
  (一)各类经济实体不得兼有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的职能。
  (二)各类经济实体在财务上与机关脱钩,不向机关上交利润和管理费,不为机关报销各种费用。经济实体单独在财政立户,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费,接受本级财政部门以及监察、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三)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一律不得兼有机关干部和企业职工双重身份,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
  (四)各类经济实体一律不得冠以党政机关的名称。
第2个回答  2011-03-16
以前可以,现在都是禁止的。政府投资企业,要以国资委及其投资控股公司等身份间接投资,政府不能直接以投资股东身份的追问

有具体条文可以查吗

追答

禁止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指出:县及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包括党委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坚决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历来的规定,不准经商、办企业。所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必须与党政机关在财务、名称、人事等方面彻底脱钩。严格划清党政机关管理职权与经济实体经营权的界限,凡是经济实体,必须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严禁用经济实体经营所得增加机关干部的工资、奖金、补贴等收入或者作其他福利开支。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自己掌握的权力为经济实体谋取非法利益。在当前机构改革试点和下一步机构改革中,由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建制转成为经济实体的,要严格实行政企职责分开,不能“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不能再行使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
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政府机关中的公安、安全、监察、司法、审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海关、技术监督、商检等部门以及办事机构,均不准:
(一) 组建任何类型的经济实体;
(二) 以部门名义向经济实体投资、入股;
(三) 接受各类经济实体的挂靠。
第三条 除上述部门外的国家机关,为适应机构改革、转变职能和人员分流等需要,经批准可以组建经济实体(包括企业集团,下同),但必须同时在职能、财务、人员、名称四个方面与机关彻底脱钩。
(一)各类经济实体不得兼有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的职能。
(二)各类经济实体在财务上与机关脱钩,不向机关上交利润和管理费,不为机关报销各种费用。经济实体单独在财政立户,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费,接受本级财政部门以及监察、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三)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一律不得兼有机关干部和企业职工双重身份,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
(四)各类经济实体一律不得冠以党政机关的名称。

追问

镇政府还可以啊?

追答

也是不行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
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
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下达以后,党政机关办的企业大部分已经停办或者
同党政机关脱钩;参与经商、办企业的党政干部,大多数已经回到机关工
作或辞去党政职务。但是,这股不正之风还没有完全刹住。有的党政机关
和党政干部仍采取各种手法继续经商、办企业;有的党政领导干部还继续
兼任企业职务;有的家属利用领导干部的关系及影响经商、办企业;经商
、办企业中的一些严重违法行为,特别是牵涉到某些领导干部的问题,至
今得不到应有的处理。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以权谋私,损
公肥私,危害很大。为了坚决刹住这股不正之风,现对几个有关问题进一
步规定如下:

  一、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
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
办企业。凡违反规定仍在开办的企业包括应同机关脱钩而未脱钩,或者明
脱钩暗不脱钩的,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
关彻底脱钩。

    六、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及其干部开办的企业停办以
后,应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理。由于违法经营导致亏损倒闭
、资不抵债,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要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和
企业共同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还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开办的企业,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
审批,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失职者要追究责任。各级领导干部对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干预。

  八、本规定适用于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
会等群众组织,以及这些组织的干部和职工。这些组织如有特殊情况,需
要办非商业性企业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
准。

  九、为安排青年就业开办的劳动服务公司和乡镇、街道开办的企业存
在的问题,由有关部门组织力量调查研究,另作规定。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上述规定,做到令行禁止。对拒不执
行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各级纪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与
组织、人事、审计、税务、银行、司法等部门密切配合,监督执行。

注意第一条说的是各级党政机关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03-16
不能,政府是市场经济的监管者,只能通过相关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来实现对个别市场的间接性经营。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主要是金融、税收、重大基础设施投入等宏观调控措施。
第4个回答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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