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共同拥有的房子,但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现在面临拆迁,我如果保护自己的权益?

兄弟二人20年前合资建造的私房(目前三层。每层/60个平方)他是兄我是弟,当年哥哥私自去办理的房产证,上只有他的名字,为这个事情先后闹过几次,以前还到法院闹过,法院还下了传票。但哥哥死活不去法院,一直拖着。后来写了个条子。说明分居情况。现在面临拆迁,这个条子有法律效益吗?前几天街道社区的来统计资料,我老婆把资料刚准备给别个,但是街道社区的人被我哥哥骂走了。觉得事情不对。有什么办法可以保护自己的权益。拆迁时能分到自己因得的一份。
律师、高手帮忙!
房子是爸爸留下来的,没有房契地契什么的。我们兄弟两个东拼西凑才在原有基础上把房子扩建。哥哥私自办房产证。我怕哥哥是缓兵之计把我拖着,到拆迁时。他字一签。我一家几口就无家可归了。

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协商解决,或者提供出资证明法院起诉判决。因为共同共有房产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房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法律分析
房产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同一房产享有所有权,是一种普遍的所有权形式。共有在某种程度上足以反映所有权制度的变迁及社会经济的发展,从当前房产登记的状况来看,数人共有房产的情形越来越多。对于共同购买房屋的数人,确定其共有关系的程序应当按照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必须遵从其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先确定是否存在家庭关系。家庭关系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家庭关系依据主体可以分为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在现有登记条件下,如果仅凭登记机构的调查,要确定申请人之间是否为夫妻关系尚比较困难,更何况较为复杂的其他家庭关系。目前,除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可以用婚姻关系证明、户籍证明等材料来证明外,对于其他家庭关系,申请人很难提供证明材料。因此,在确定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家庭关系时,登记机构要求申请人提供的书证,应当既要具有证明力又要便于申请人提供,具备一定的可操作性。可以证明申请人为家庭关系的材料除婚姻关系证明、户籍证明外,具有证明力又具备可操作性的基本上只有申请人本人的声明了。该种声明可以通过登记机构询问申请人的方式来取得。申请人不具有家庭关系的,登记为按份共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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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3-02
按你的情况房子应该属于你和你哥哥共同共有,那个条子要保存好,是重要证据。最好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确认你的房屋产权,你哥哥不到可以缺席判决的。不然拆迁补偿的时候还是很麻烦,毕竟房产证上写的谁在法律上房子的所有权就是谁。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3-02
有作用!会按照出资比例补偿!!!
第3个回答  2011-03-02
应该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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