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某厂工伤,脚趾骨折。现在还没有好,但是厂里要求上班,不上班就叫离职。从事发到现在六个月

如题所述

在某厂工伤,脚趾骨折。现在还没有好,但是厂里要求上班,不上班就叫离职的,建议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满的,应回用人单位上班的,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待遇的。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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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3-03
工伤养伤期间,可以不工作,需要提供医院出具的需要修养的证明。
单位没有合法理由解除合同是无效的,员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或者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追问

我在受伤期间,在厂方的要求下上了一个月班,我去医院检查。医生建议修养,我拿着医生开的证明给了厂里。我就回家养伤了。这对我的事情有影响么?

追答

你应该将医院的证明交给单位。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养伤时间可以为一年,在这期间单位应当照常支付工资。
您不应当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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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1-03-02
如果已经领到《工伤认定书》可以申请《停工留薪期认定》,如果治疗期已经超过停工留薪期的时间限制单位如果又叫你马上上班而且你的伤势还需要治疗的话应该进行停工留薪期延长。如果工作单位人事部门不予以受理,你可以去公司注册所在地的区级人事劳动部门办理。我的同事和你的经历很像她就是还没治好就上班了结果越来越坏。
第3个回答  2011-03-02
这个涉及工伤医疗期终结与否的问题,如果你的伤势未好仍需到医院定期诊疗,可以由医院开具休假证明,上面要注明休假天数,连同病例和诊断证明一起复印,再到单位请假,如果单位不批你工伤假,那就是单位违法,可以申请仲裁
如果你的伤势未好,但已不需要去医院定期就诊,就到医院开一个休假证明,注明你需要恢复修养的天数,再到单位请假,情况同上
如果你的伤势基本好了,只是不想去上班,单位是可以到医院要求医生进行医疗期终结检查的,如果你不配合医院检查,单位有理由对你进行处罚,包括解除劳动关系,并且可以报告社保部门停止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点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有规定
建议你按照正规程序走
第4个回答  2011-03-02
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告他
第5个回答  2011-03-02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所以你如果真的还不能上班,应当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或与单位就理论事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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