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四年前在异地设立办事处,去年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注册成零售批发店。申报时,做了一份假的合同,将8万元房租改为3万元。本来有10人办公,上报为5人。货款都是销售商直接汇到总公司老板的私人帐户里的。办事处不收现金,只是有财务做往来帐目,发货,报税的时候,财务就以销售不好,只卖了四千多块为理由,少交税。实际由注册到现在半年当中,由办事处管理的区域带给公司的销售款有150万。每个月就说卖了一万元,六千元等。国税交250元,地税交200元,都是以零售店铺的名义固定交的。税务打电话来找老板,财务就说生意太差,老板回家了暂时不回来了,等等的说法。请问公司这样的做法是偷税漏税没错吧?如果我知情不报,被查出来,也要负法律责任吗?如果我主动举报,需要什么证据?要向哪些部门举报?我不想同流合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