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期为五年。
某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010年8月18日至2015年8月17日,而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证日期是2008年12月2日。
该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因为前证有效期届满延续而有效期为2010年8月18日至2015年8月17日,但放射诊疗许可证却没有明确的“有效期”,其作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二级许可依附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因此,监督重点在于放射诊疗许可证是否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了同步校验。如果未校验,可以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扩展资料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一并进行,并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校验事宜。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二)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
(三)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四)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及检测报告;
(五)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
校验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技术管理部门提出评价意见,符合要求的,予以校验;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医疗机构限期整改。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某医院放射诊疗许可证未按规定校验
贵州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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